撞死5人,为什么判6年?杭州女司机“7•30案” 更多庭审细节披露
昨天上午,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杭州“7•30交通肇事案”做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7月30日18时53分许,被告人陈某穿拖鞋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搭乘陈某某,从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出发,驶往其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德加公寓东区的住地。
当日19时04分许,陈某驾车沿文一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竞舟路路口欲左转弯时遇红灯,遂停车等候放行。19时05分许,左转弯指示信号灯变为绿灯后,陈某在驾驶车辆左转弯过程中,因违反“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规定,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左侧前后轮先后驶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
陈某在处置过程中,因慌张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使用,致使车辆在左转弯后沿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过程中持续加速。当车辆行驶至文二西路竞舟路北侧路口时,陈某驾驶的车辆失控,撞上路口西侧非机动车道上的遮阳棚并将在遮阳棚下等候通行的蔡某带倒。之后肇事车辆冲入路口撞到由西向北左转弯的小型轿车尾部,碰撞产生的散落物致使跟随在小型轿车之后的小型越野客车的挡风玻璃破碎。此后,肇事车辆继续冲向文二西路竞舟路路口西南角,将正在此处等候通行的秦某等十人撞倒,撞击产生的散落物又致使人行道上的石某等二人受伤,撞击还致使停于路口西南侧的一辆小型轿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受损。最终,肇事车辆在冲撞过程中向右侧翻倒,并在受到路边围墙阻拦后停下。
事故造成秦某等五人死亡,蔡某等四人轻伤,罗某等三人轻微伤,石某等四人受伤但未达轻微伤。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认为
陈某交通肇事致五人死亡、四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和多人受伤及财产损失,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陈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通过亲属积极赔偿,取得绝大多数被害方的谅解,有悔改表现,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对陈某酌情从宽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陈某的行为虽系过失犯罪,但其在闹市区交通肇事,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适用条件,故辩护人请求对陈某宣告缓刑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
卖房筹款赔偿逾千万,开车穿拖鞋的问题还是要反复提醒
在事故发生后,大家都注意到警方通报中的一个细节,陈某穿着拖鞋。
在1月11日的庭审中,公诉人出示关键性的图片,比如陈某某拖鞋底深深地嵌上了油门踏板的纹路,以证实陈某某当时踩油门到底有多用力。
因为当时陈某把油门当刹车踩了。个人误操作是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
钱江晚报记者在事后也采访了有30年驾龄的驾校教练,他说,拖鞋、高跟鞋绝对不能穿,拖鞋不跟脚,高跟鞋鞋跟会掐在踏板下。
事故发生后,陈某一直在住院治疗,她自己也伤在了脊椎,另一方面又卖房筹款,积极赔偿逾千万元。
记者对庭审中陈某的陈诉印象深刻,她本可以为自己辩护,可以做陈述。但是陈某都基本上用来忏悔了。她边哭边说,我没有脸见所有人,因为我的过失造成那么严重的后果,因为我的过失,造成了社会的震惊和关注。如果可以选择,我情愿死在那一天,而不遭受心灵的折磨。在这里,我诚心诚意向所有受害人表示歉意,也诚心诚意地接受法庭的判决。我认罪认罚。
同时,也就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我也咨询了知名律师杨恩雄,根据杨律师的解析,他认为: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陈某对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刑法》规定,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死亡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最高判7年。本案中,陈某虽然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但是造成的结果过于严重,法院在判决时并没有认同辩护人的意见。判决6年有期徒刑,也是合理范围之内,量刑没有畸轻。
联想到前些日子,玛莎拉蒂撞车事件,肇事者可能面临死刑,这两件事情有什么不同,杨律师也给出了分析:
危害公共安全,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具体的公共安全会带来潜在的危险,仍然放任或者希望这种危险的发生,行为人就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前发生了玛莎拉蒂撞宝马案件,驾驶员谭某已经醉酒,在撞宝马之前已经发生了剐蹭,但仍然继续驾车冲撞,这个情节,已经可以认定谭某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酒后驾驶,同时不能证明他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即使撞死5人,也不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像杭州奔驰的陈某撞死5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以,杭州7•30案也算是给受害者,肇事者以及全体公众一个相对合理的判决结果了。 还是老生常谈一下吧: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内容整合自:浙江24小时、杨恩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