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婚姻法在事实上并不保护婚姻,他更应该被称作“离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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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法学院的小组讨论课上就发现了这个问题:我们的婚姻法在事实上并不保护婚姻,从条款内容上看,他更应该被称作“离婚法”。
从朴素是非观及公序良俗角度上看,婚姻法中,应对夫妻间的忠诚义务适当做出一些具有实际约束力的规定,在法律层面为婚姻存续提供基本的道德保障,但事实上相关条款却少得可怜,即便在那些少得可怜的保护保护婚姻的条款中,关于违法夫妻忠诚义务的条款其实也与普通人朴素的道德观相悖。
现行婚姻法反而使用大量篇幅对离婚作出了详细规定。
同时,在法律实务中,更是出现了明显的偏袒判决。
也许当初的立法原意,就是尽可能地降低婚姻的门槛,但最终的结果却会导致大量适龄人群对婚姻充满恐惧:婚姻关系破裂时,总是忠诚一方付出代价,而违反忠诚义务一方获取额外收益。
所以,这的环境下,我们或许将只有两个选择:一部相对“传统”的婚姻法,将婚姻关系中一部分道德约束变成直接的法律约束;或者坦然接受延续数千年的传统婚姻关系在事实上解体,大家“各玩儿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