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购物卡替代工资发放是一种隐形的逃税的行为
【本文由“吴敬中WJZ”推荐,来自《郑州多人工资被折换成一商场购物卡,每月仅一天能用,这样的情况如何维权?》评论区,标题为吴敬中WJZ添加】
用购物卡替代工资发放就是违法的,以前单位给员工购物储金卡是当福利的,是一种隐形的逃税的行为,上海常见的是联华的OK卡(百联集团旗下安付宝发行),后来就严格管理了。
团购回来的购物卡,在没有确定具体使用用途之前,会计应挂账“其他应收款”或者“预付账款”处理。
购卡时:售卡方销售购物卡或者收到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时,可以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卡时:当持卡人使用购物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该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下来就根据购物卡的用途来区分了:
1、如果购物卡作为中秋福利发放给企业员工,属于职工福利费,并入当月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
2、如果购物卡公司用来购买办公设备,则计入固定资产;
3、如果购物卡公司用来购买日常办公用品,则计入管理费用;
4、如果购物卡是用来招待赠送给客户,则计入业务招待费,公司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5、如果购物卡是促销活动发放给本企业之外个人的,则属于业务宣传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需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用购物卡替代工资发放就是多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