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邓世平老师被害埋尸案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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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报道,6月19日,湖南新化新晃一中操场挖出一具骸骨,疑似该校16年前失踪的职工邓某。邓某的家人称,事发当年邓某负责学校操场翻修工程的质检工作,疑因举报操场质量问题被杀害。新晃县委宣传部今日(6月20日)下午通报称,犯罪嫌疑人杜某承认曾经在2003年元月将邓某杀害,埋尸于学校操场。

据称邓世平老师说因为举报学校操场建设偷工减料,被包工头,也就是校长的亲戚杀害埋尸。这样的行为实在令人发指,大家在网上骂成一片,笔者就从法律角度对其中牵涉到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一下吧。

一、追诉时效的问题,侥幸!

我们都知道一句法谚,“正义只会迟到,却从来不会缺席”。但这个案子中,邓老师沉冤得雪得有多侥幸。

根据刑法规定,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邓世平老师是2003年被害,距今十六年了都没有发现。据媒体报道,案件的侦破并非是警方死磕此案的结果,而是因为中央的扫黑除恶行动,校长亲戚因为涉黑被抓,才顺带供出邓世平老师遗体被埋在操场内。

看上去好像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会迟到却没有缺席。但就这个案件来说,我却真多感觉侥幸。如果扫黑除恶再过几年才开展呢?如果邓老师被害二十年之后才发现他被害呢?这歌案件案发,是不是还有很多这样类似的案件没有案发呢?

正义也会有缺席的时候的。

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据新京报报道:

新晃县委宣传部今日下午通报称,2019年4月中旬,新晃县公安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查获杜某涉黑涉恶团伙。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对杜某相关案件线索进行梳理,杜某交代其于2003年1月将邓某杀害,埋尸于新晃某中学操场内。新晃一中邓世平被杀原因:校长亲戚承认杀人埋尸-闽南网

报道中的杜某应该就是当时承包工程的校长亲戚,杜某承认刘老师说他杀害的,公安机关是在调查其他案件过程中,对杜某采取强制措施并审讯,这种情况下杜某供述出自己杀害邓老师的犯罪行为的,那么对这个杀人行为,杜某是可能构成特殊自首的。

特殊自首又叫“准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针对故意杀人行为成立自首的话,是可以从轻甚至减轻处罚的。但就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杜某作为学校操场施工人员,因偷工减料被举报而杀人埋尸,其犯罪动机之卑劣、社会影响之恶劣,在实务中应该是不足以从轻处罚的。结合其他犯罪的话,死刑几率蛮大。

据报道,前任黄校长也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现在就看这个校长在里面发挥的是什么作用了。

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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