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女抑郁申请安乐死,被拒后绝食身亡 | 关于安乐死,你知道多少?

前段时间,#荷兰被性侵少女选择安乐死#登上热搜,荷兰卫生部长随后辟谣,表示报道失实。少女虽申请了安乐死,但未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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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乐死申请被拒后,少女选择通过绝食自杀,她的父母最终选择尊重她的意见,同意她停止治疗,并且没有对她实施强制进食等一系列挽救生命的干预手段。少女于6月2日在家中离世。

很多网友都对此事表示惋惜。而同时,由于这位女孩还未成年,父母不干预的做法,也让人质疑有谋杀的嫌疑。

今天我们为大家介绍“安乐死”,以及与其相关的一系列问题。

来看今天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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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英文euthanasia,由希腊语“好的死亡”直译而来),是一种为停止难以忍受且无法缓和的痛苦,在当事人要求下,经医生准许或施行的,协助当事人以尽量减小痛苦的方式死亡的行为或措施。

在普遍的定义中,安乐死一般分为三种形式:

主动安乐死(active euthanasia):当事人主动要求后,由医生为其结束生命(例如通过注射)。

被动安乐死(passive euthanasia):停止疗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维生系统),使其自然死亡。

协助性自杀(assisted suicide):当事人主动要求后,在医生的协助下(例如提供药物),自行结束生命。

*世界范围内的安乐死

安乐死在许多国家都引发了广泛争议,截至目前,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依然是较为稀有的,但在近年已呈现上涨趋势。

2002年,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安乐死申请若要获得通过,仍需经过一系列的审查,例如:

●申请人须达到一定年龄;

●若申请人是由于医疗原因提出申请的,须确保ta对病情有足够全面的了解;

●申请人和医生要对“无法容忍的痛苦、且没有任何其他方式可以减缓痛苦”达成共识;

●且至少有两名医生对该诊断做出同样的判断等等。

有数据显示,在1990年至2001年之间,荷兰的安乐死申请通过率在32%到45%之间。而在2015年,荷兰有大约3.7%的死亡(5516例)是由安乐死导致的。

在美国,目前已有九个州通过了允许执行协助性自杀的法案,但此类法案对于适用范围的要求通常十分严苛,例如:新泽西州新通过的法案(将于2019年8月1日起生效)规定,仅当面对被诊断出不治之症、且余下不超过六个月生命的申请人时,医生才可能合法为其施行协助性自杀。除此之外,主动性安乐死在全美国的范围内仍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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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韩国,也在2018年通过了允许被动安乐死的条例,允许绝症病人拥有“死亡权”(right-to-die program)。在确认病情无任何康复可能的情况下,病人可以申请放弃维生设备,但任何情况下的主动安乐死以及协助性自杀在韩国依然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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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各国的安乐死法律各不相同,但在大部分的安乐死合法地区,安乐死申请若要获得通过,都需要申请人有不治之症的诊断。也就是说,在现有法律中,安乐死所针对的“难以忍受且无法缓和的痛苦”,主要指向的是生理性病痛,而几乎完全忽略了人类精神上会遭受的折磨。

我们在粉丝中也进行了一项关于“安乐死权利”的小调查,共收到123份有效反馈。其中,女性75.20%,男性24.00%。

超过九成的受访认为,在“没有致命疾病,但有慢性生理疾病且无法再有尊严地活着”的情况中,人可以自由选择死亡,包括安乐死。必须考虑到,这跟KY粉丝的样本偏差有关,我们的用户总体来说有开放、自由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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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于那些“没有生理痛苦,只有精神痛苦的人”,77.24%的受访认为TA们可以自由选择死亡包括安乐死。另外只有10.57%的人认为“可以选择自杀,但不可以选择安乐死”。可以看出,即便在我们的粉丝中,相比于精神痛苦,生理痛苦更容易被认为是安乐死可以合法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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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和自杀的重要区别在哪里?它是否可以被当作一个选项,用于结束精神痛苦或是无尊严感的生存呢?

*关于安乐死的重要争议:慈善之举还是谋杀之举?

安乐死的情况之所以较其它类型的自杀更为复杂,是由于此行为至少涉及两方:安乐死申请人(即被执行人)和执行人(通常是医生)。

虽然是否想要安乐死,通常由被执行人的主观意愿开始,但最终是否执行,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人的行为是否被看作是符合道德、法律的。

施行安乐死,究竟是一种慈善之举(act of mercy)还是一种谋杀之举(act of murder)?这可能是大家决定是否支持安乐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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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部分人觉得,选择死亡是一种自由,而安乐死是途径之一。

那些支持安乐死是一种慈善行为的人认为,人们在决定结束自己生命的时候,可以选择自身死亡的方式,拥有更大的自由。而安乐死也是其中的一个选项。Ta们相信,人类有自由和能力,依靠个人的经历和信仰,选择何时、以何种方式、有尊严地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只是到达死亡的不同方式。如果有可能,我会选安乐死,并且会感激帮助我安乐死的人,因为TA让我以更好的方法与死亡相见。——春小麦,女,70岁,退休大学教师

Ta们在尊重生命的同时也承认,主动死亡有时是一种无奈之举,而沦陷在痛苦和挣扎中的人对于死亡的渴求是可以被理解和同情的。生命的质量与生命本身一样重要,在某些情况下,无尊严地活着甚至可能比死亡更加悲惨。

我姐姐患有抑郁症,最后上吊自杀了。听说这样去世的人很痛苦。我现在经常想,留住想死的人,会不会只是亲人的一厢情愿。在她没有办法撑下去的时候,理解她、给她最好的方法,也许还能让她走得更安心、更不那么痛苦。——康康,男,23岁,学生

*选择安乐死,是在守住生命最后的尊严

人在面临巨大的、无法承受的痛苦时,会自然地想要逃离。这是人类的一种本能。而当死亡时间及方式无法被选择的时候,就像是在痛苦的当下不准人逃脱,是一件不人道(unethical)的事情。

换句话说,无论是身体上还是精神上,让人生不如死都可能被看作是一种更加残忍的虐杀。

从另一个角度看,人类生存的意志显然并不只依赖我们感受痛苦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一系列更加复杂的能力集合,例如:享受/无法享受生活的能力、产生/无法产生情感联结的能力、希望/绝望的能力等。也正是这些能力,组合决定了人类是否有足够的兴趣及动力继续生存下去。

美国的一项研究发现,促使那些选择安乐死的人做此决定的主要动机,除了疼痛之外,还有很多其他原因,例如:无法再自主、有尊严地活下去;无法再享受生命中的任何活动;害怕造成他人的困扰等。也就是说,逃避痛苦并非是唯一的理由。

我爷爷得胰腺癌期间,只有我奶奶一个人照顾他,起早贪黑,拖垮了身体。爷爷不忍心,好几次提出放弃治疗,但是家人都没同意。弥留之际,爷爷还在跟奶奶说对不起。我回忆当时的情景,总觉得他是带着愧疚,走得很不安详。如果当时我们同意他放弃,也许会不一样吧。——阳子,女,30岁,外企行政

由这个角度出发,允许人选择安乐死,体面地走向死亡,可能是保障人类尊严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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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安乐死的人群组成更为复杂。有一部分人完全反对人主动选择死亡,另一部分人则只能接受自杀作为主动选择死亡的手段、不接受安乐死。

有一部分的人认为,生命是神圣的,任何主动结束生命的行为都是有本质错误的(profoundly wrong)。另外,很多宗教的教义也明确反对安乐死的行为。他们认为,“神主宰生命”,因此没有任何人有权利决定生命的到来和结束。从这两个角度出发,自杀和安乐死都是不可被接受的。

我认为安乐死是谋杀,不是因为执行人有恶意,而是我觉得生命本身是一个独立的存在。应该把生命交给生命本身,由生命自己决定还要延续多久。无论是医生、亲人,甚至是自己,都不能为生命结束。——Cici,女,35岁,瑜伽老师

同时,也有很多人认为,“活着总比死了好”,一旦人死了,就什么希望都没了。

我爸70岁以后,身体就开始不好,第三次从医院回来跟我们说,下次再这样就放弃治疗。可真当他又一次进医院,只能靠机器维持的时候,我实在无法按他说的做。他明明还有呼吸,那就证明他在努力活下去啊。跟医生说不治了?我说不出口——M,45,私营业主

*还有一部分人则认为,自杀可能被接受,但安乐死仍是谋杀。

这些人认为,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无法再有尊严地活着、极度精神痛苦等),自杀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的,但安乐死仍旧应被看作是谋杀行为。这是因为,即使是在人类有权自由选择结束自身生命的前提下,也没有任何人应当被赋予“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

他们认为,人想死的想法,很可能是阶段性的。当情况发生好转,人有可能改变自己的想法。因此人应当承担结束自己生命的全部责任,而不再将另一个人拉入其中。这对另一个人来说也会带来复杂的心理状况。

由他人结束生命还可能会带来另一种“谋杀”的情况,即当安乐死申请人在生命被剥夺的过程中产生后悔情绪时,ta很有可能受制于“被执行”的状态而无法表达,最终导致死亡。

安乐死的申请人在当下做出的决定,即使是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也可能会受到疼痛或情绪的影响,未必是理智、无偏颇的。施行安乐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剥夺了申请人后悔的权利,可能会造成“未准备好”的死亡。

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执行安乐死的医生是医患关系中更为有影响力、也更有权利的一方,很多时候,安乐死的决定是否受到医生的过度影响很难被判定。

换句话说,申请安乐死不一定全部是病人的自主性选择,如果确认其合法性,它甚至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比如告诉一个病人ta不会好转了)。无法判定安乐死申请人的自主性真伪以及程度,也是安乐死合法化在很多国家都难以发展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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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可以被适用于有尊严感的死亡、用来结束精神折磨吗?它究竟是一种慈善行为(act of mercy)还是谋杀行为(act of murder)?

人们对安乐死的看法不同,归根结底是来自于人们对于死亡的不同想法。

第一个问题是,你是否支持自杀?有的人认为自杀是一种对生命的不尊重和他人的伤害,是一个人不负责任的表现。

但也有一些人认为,自杀应当是一种基本人权,我甚至碰到过一个朋友认为“自杀的权利是ta生活中最大的安全感来源”,因为当ta想到无论如何,ta总有自杀这个选项存在,可以逃离一切痛苦,ta就会觉得更有了生存的勇气。

第二个问题是,当一个人想自杀的时候,ta有权选择让自己的死亡变得更舒服吗?这显然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因为它意味着会有另外一个人被牵扯进这个极端个人的问题中来。会有另一个人承担起“剥夺了一个人全部希望的可能性”的责任。一个人对于死亡尊严的寻求,却可能伤害到另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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