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式耍赖”当事人要上诉 法官称网络大V应有更高注意义务

来源:红星新闻

黄淑芬认为岳屾山在新浪微博转发侵权视频及发布侵权言论,使其被冠以“教科书式耍赖”的称号。她将岳屾山及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6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黄淑芬的诉求。宣判后,主审法官朱阁接受了包括红星新闻记者在内媒体记者的采访时表示,网络大V在发布言论时应承担比普通网民更高的注意义务。(点击查看红星新闻相关报道

宣判后,黄淑芬在其微博上发文称,一审判决关键事实认定错误(虚假),将坚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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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淑芬(右)在庭审中

黄淑芬:

岳屾山使我和女儿社会评价急剧降低

黄淑芬诉称,2015年10月6日,黄淑芬驾驶机动车辆与案外人赵某某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受伤和相关车辆受损,法院判决黄淑芬对赵某某进行相应赔偿。之后,赵某某死亡。

赵某某的儿子赵某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发生车祸后的第776天》视频(以下简称“涉案视频”)。黄淑芬认为,自己在已经赔偿49.6万元的情况下,赵某通过该视频误导公众称原告“一分钱未赔”。当日,岳屾山转发了该涉案视频。

黄淑芬认为,岳屾山以法律专家、媒体观察员的身份转发该视频,导致事件迅速成为全国性舆论关注的重大事件,有关原告个人隐私信息被大量传播,自己被媒体冠以“教科书式的耍赖”称号。这种情况使原告及女儿社会评价急剧降低,无法工作和正常生活。

黄淑芬诉称,岳屾山持特殊身份明知不负责任转发会对原告及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仍实施了严重的侵权行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未履行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因此,她请求法院判令岳屾山删除侵权微博及侵权评论并赔礼道歉,另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元。判令微梦创科公司断开侵权视频及博文链接,向黄淑芬公开道歉,通过技术手段向被告岳屾山所有粉丝发布道歉书,并对岳屾山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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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线”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

博文合理有据,并未侵犯黄淑芬权益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岳屾山不仅是网络大V,还是执业律师,对于黄淑芬与赵某的系列案件,岳屾山的身份存在从事件旁观者到知情者和相关者的转变。同时,涉案博文既有原发又有转发。因此,考量岳屾山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时,应综合上述因素进行判断。

法院认为,网络空间具有信息海量、信息共享、传播迅捷的特点,如果要求网络用户在转发言论时,对所转发言论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完全的核实和调查,既不现实,也不符合互联网传播的规律,属于对网络用户过高的要求。据此,只有当被转发言论存在凭借转发者基本专业知识或一般理性之人的常识就能识别、就能判断的失实或侮辱、诽谤等情形,转发者属明知或应知涉嫌侵权的,其才具有过错,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在岳屾山为赵某提供法律咨询前,涉案视频本身不存在显而易见的与常理不符的情况。岳屾山在转发涉案视频前,也查询了失信人名单等公开信息,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在转发时亦并未对涉案视频作出修改。岳屾山发布的评论涉及其他博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并无不当之处。

判决

认定未侵犯隐私权 驳回黄淑芬全部诉求

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岳屾山为赵某提供法律咨询后,岳屾山从事件旁观者身份转变为事件知情者和相关者,应承担较旁观者阶段更高的注意义务。

岳屾山发布的系列涉案博文,是对黄淑芬事件相关诉讼进展的通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其言论有合理的事实依据,岳屾山并未借机进行侮辱、诽谤,涉案博文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

法院还认定,由于涉案视频中不存在黄淑芬所主张的失实和侮辱内容,即使在岳屾山成为案件的知情者和相关者后,其亦不负有删除的义务。

在黄淑芬已经明确确认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中没有涉及其隐私内容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岳屾山并未侵犯黄淑芬的隐私权。

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院认定岳屾山并未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微梦创科公司未对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采取删除措施并未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黄淑芬的全部诉求。

法院:

公众批评会促使被批评者反思改正

涉案视频经包括岳屾山在内的微博用户的大量转发,各类媒体跟进报道,黄淑芬迅速成为广为人知的话题人物,在此过程中,其收到来自众多不明人员的谩骂短信,其中有些短信内容言辞过激,出现了对黄淑芬的人身攻击。

法院认为,一般来说,公众对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标准的事件进行批评是其正常的情感和言论表达。批评客观上会促进个人向好、社会向善,会促使被批评者反思改正,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但是,批评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批评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变为不加约束的谩骂或谴责,则背离了批评的目的,不利于理性、文明、友善社会氛围的形成。因此,即便是出于善良的目的,这种不加限制的表达,也会导致异化的结果。

法院认定,虽然岳屾山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但是其作为律师代理人和网络大V,在黄淑芬事件已经引起大量过激言论的情况下,仍持续发布与案件相关的博文,即便其可能有敦促黄淑芬履行生效判决的目的,但在这样的负面舆论场下,上述行为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黄淑芬的对抗情绪,激化了矛盾。对此,岳屾山今后应加以注意,更加稳妥处理。

主审法官:

公众对社会事件的批评应有一定限度

宣判结束后,主审法官朱阁接受了包括红星新闻记者在内的媒体记者采访。朱阁说,在对行为人于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判断时,需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特别是其注意义务程度或边界的判断,应根据行为人的职业、影响力及言论的发布和传播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网络大V影响力更大,如果发布侵权言论,损害后果更甚,因此,网络大V在发布言论时,应承担比普通网民更高的注意义务。

判决中论述被告义务时,专门区分了时间段。对此,朱阁解释,2017年11月28日,岳屾山向赵勇提供第943号判决书强制执行阶段的法律咨询服务,同年12月6日岳屾山成为赵勇一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岳屾山提供法律咨询包括成为代理人后,其已经从事件旁观者的身份转变为事件知情者和相关者,已经明知或应知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其应承担较前一个阶段更高的注意义务。

“综合考虑岳屾山网络大V和执业律师的双重身份及网络传播的特点等多种因素,他应当自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开始,承担相较于普通转发者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朱阁说,该严格的注意义务从接触案件即产生,而不是代理案件才产生。

对于广大网友,在评论这种公共事件或者法律案件时,应该注意些什么?朱阁提到,以现代通信技术为基础的网络能够实现瞬间的全球即时通信,这种便捷性与传播的广泛性使得网络侵权信息传播速度更快、损害后果更大。网络用户在自媒体平台上进行言论表达应更加注重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朱阁认为,一般来说,公众对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标准的事件进行批评是其正常的情感和言论表达。但批评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批评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变为不加约束的谩骂或谴责,则背离了批评的目的,不利于理性、文明、友善社会氛围的形成。因此,即便是出于善良的目的,这种不加限制的表达,也会导致异化的结果。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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