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有「ICC国际仲裁法院」之设吗?

  就在俄罗斯总统普京对蒙古国进行正式访问,海外媒体对作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的蒙古国,没有执行国际刑事法院(ICC)对普京发出的逮捕令,成为第一个未执行「ICC」对普京逮捕令的缔约国,而闹得沸沸扬扬之际,某些海外媒体也将中国澳门特区与「ICC」扯连在一起。不过,这个「ICC」并非是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何况中国也不是「ICC」的缔约国;但澳门曾经有一些大学组织其法学生参加「国际刑事法院中文模拟法庭比赛」(简称「ICC中文赛」)。

  而海外媒体报导的中国澳门特区与「ICC」扯上「关系」的,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该机构没有在中国设立仲裁庭,中国是否承认「ICC」对涉华仲裁,存在着不同见解。多数人认为,根据《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外仲裁机构幷不属于《仲裁法》之下的「仲裁委员会」,且仲裁在我国是经行政机关特许才能提供的专业服务,中国政府尚未全面开放仲裁服务市场,当事人不能选择国外仲裁机构来我国进行仲裁;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仲裁委员会」进行灵活的扩大解释,将「仲裁委员会」理解为国际上更为通行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不仅包括我国的仲裁委员会还包括国外的仲裁机构,由此,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之时可以选择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也可以选择国外的仲裁机构。

  不过,现行通常的方法是,涉华经济贸易任何争议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根据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也就是说,中国对涉华经济贸易仲裁保留自己的独立性,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执行仲裁职能。以此推算,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作保全的安排》,在香港进行的仲裁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申请内地法院进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而香港仲裁包括在香港进行的由ICC国际商事仲裁院管理的仲裁。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澳门特区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仲裁保全安排》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两地签署的第五项司法协助安排,是对二零零七年十月签署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完善,将容许仲裁当事人请求另一方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防止仲裁对方故意毁灭证据或转移财产,使当事人更便利地获得跨境仲裁保全协助,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

  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表示,签署《仲裁保全安排》是落实《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重要举措,将更有效地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两地在民商事仲裁领域的司法合作,服务大湾区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发展。此外,也有利于吸引更多当事人选择澳门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从而带动本澳仲裁业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表示,《仲裁保全安排》标志着两地在民商事领域实现更优化、更完善、更全面的司法合作,将为大湾区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中提供更优质、更高效、更便捷的司法服务,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有力推动了「一国两制」在司法领域的实践发展。

  但这不等于是澳门特区设立了一家「ICC仲裁法院」。然而,最近海外媒体却报导,老挝法院拒绝承认「澳门ICC仲裁法院」的裁决。事缘于一家澳门设立、从事博彩业的公司「Sanum」,围绕在老挝合作建设、运营老虎机游戏厅和赌场,与「ST集团」、「Mr. Sithat Xaysoulivong」和「ST Vegas公司」(以下简称「ST集团」等)签订了一系列协议。但后来发生投资纠纷,「Sanum」先是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庭提诉,但新加坡高等法院认为依据双方协议仲裁地应为澳门特区,而非新加坡,因而「Sanum」公司向澳门特区「ICC仲裁法院」提交调解申请。仲裁庭作出裁决,裁判「ST集团」等对「Sanum」公司作出赔偿。「Sanum」公司据此向老挝法院申请该裁决。而老挝法院则认为,老挝法院已经依据老挝法律对「Sanum」公司和「ST集团」间的纠纷作出终审判决,且已经执行。「Sanum」公司参加了三级法院的审理,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而且「澳门ICC仲裁庭」在澳门特区作出的裁决也违反老挝宪法和法律,因而老挝法院难以承认该份仲裁裁决。

  该宗经济贸易纠纷的诉讼过程颇为复杂,我们并非是国际贸易法专家,看得「蒙查查」。但有一条,澳门特区不但未有参与「ICC」机制,而且更没有「ICC仲裁法院」之设。实际上,根据《澳门基本法》和《司法组织纲要法》的规定,澳门特区设置三级法院体制,享有国家赋予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中第一审法院由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组成。现今初级法院设有三个民事法庭、五个刑事法庭、一个轻微民事案件法庭、一个劳动法庭以及一个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第二审法院是中级法院,审判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终审法院是最高级的审判机关,并审理各法定部门首长有关刑事的案件。我们查遍《司法组织纲要法》,都未见有所谓「ICC仲裁法院」的设置。

  或许,这些新闻稿的撰稿记者,对中国澳门特区的司法制度及组织不熟悉,因而就「想当然」地认为澳门特区也有「ICC仲裁法院」之设,或是将国际「ICC」仲裁机制的裁决当作是「澳门ICC仲裁法院」的裁决。不过,所谓「老挝法院拒绝承认澳门法院裁决」之说,对中国澳门特区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所造成的伤害不小。

  从这一事态中也可以看到,澳门商人在海外开设赌场,危机重重。不是被「黑吃黑」,就是受困于当地的司法体制不健全而吃了大亏。尤其是在《新博彩法》生效后,此前经营贵宾厅而赚得盘满钵满的贵宾厅主无法继续在澳门「疯狂发展,野蛮生长」,就「移师」到海外尤其是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照版煮碗」地设置贵宾厅,或是注资当地的赌场。而那些曾经寄生于贵宾厅的「沓码仔」和「公关」等,也跟随「组织」到海外「重操旧业」。但据说都不甚如意,甚至发生「地头蛇欺压过江龙」的闹剧。而且东南亚一些国家与中国保持友好,按照当地警务机构与中国公安部达成的协议,严限赌博活动尤其是线上赌博以至「电诈」犯罪行为。因此,他们再也没有此前哪支捞得风生水起的「歌仔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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