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法空袭叙利亚是否符合国际法?

4月14日,美、英、法三国对叙利亚发动空袭,其理由是,有必要维持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国际禁令,捣毁叙利亚总统阿萨德(Assad)的化学武器库,并且阻止其再次使用化学武器攻击叙利亚平民。

英国首相特里莎·梅(Theresa May)表示,英国一贯站出来捍卫全球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以维护本国国家利益和有秩序的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

然而,英国政府在之后发表的正式法律辩护中强调,空袭叙利亚是为了保护叙利亚人民免受进一步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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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美国、英国与法国对三处叙利亚政府地点采取军事行动。

从法理上讲,用武力手段强制执行国际法中关于化学武器的规定,会使世界倒退回联合国宪章出现之前的时代。宪章允许各国使用武力自卫,是为了保护受到政权绝灭威胁的人民。为了维护国际安全这个更广义的目的而使用武力也是可以的,但是使用武力需要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这样安排是为了满足各国在面对实际或将要受到的袭击时,在完全必要的情况下,通过武力自卫来保障安全,同时确保武力不能成为操纵国际政治的惯用工具。因此,自1945年以来,国际法排除了报复性军事打击的合法性,即后发制人、给其他国家一个教训,或采取报复行动。原则上来说,报复属于非法行为,但可以受到宽恕,因为报复是为了迫使一个国家重新遵守其国际义务。

因此,1981年以色列因袭击伊拉克境内的奥斯拉克(Osirak)核反应堆,而遭到联合国安理会的谴责。以色列认为,谴责袭击行为会促使伊拉克在今后制造大规模毁灭性武器。1998年,美国袭击苏丹的所谓化学武器设施,以此反击在肯尼亚和坦桑尼亚发生的美国大使馆爆炸事件,这种行为也受到了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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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特朗普的话说,美国的“正义力量”是为了阻止“化学武器的生产、传播和使用”

最近,发动空袭的三个国家擅做主张,强迫叙利亚遵守《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简称《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义务。2013年,东古塔(Eastern Ghouta)地区发生可怕的化学袭击事件后,英美两国未能采取行动;因此作为外交妥协,叙利亚加入了该公约。《公约》禁止生产、持有和使用化学武器,至少192个国家已经签署。

叙利亚还受到安全理事会第2118号决议强加的额外责任,加强了以上义务,并规定销毁其储存的化学武器。一年之后,即2014年9月,叙利亚基本履行了责任。

但,就是那时,叙利亚发生大概40起事件,据称使用了化学武器。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rganization for the Prohibition of Chemical Weapons,OPCW)可以派遣实况调查团,来确定是否真的有化学武器被使用。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和安全理事会一同设立了特别联合机制,负责判定使用这些武器的责任归属。但去年当该机制把矛头指向阿萨德政府后,俄罗斯否决了更新机制。

在杜马镇(Douma)建立一个新机制、有权判定使用化学武器的责任归属提案也在本周失败了,因为俄罗斯在安理会上投了反对票。另一方面,俄罗斯自己提出的调查机制也因为遭到西方国家和其他国家的反对亦告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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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萨德总统的支持者在空袭之后表达抗议

干预叙利亚的三个国家辩解称,根本无法获得安理会授权来对付叙利亚使用化学武器的行为。他们在袭击叙利亚时,宣称履行了维护国际公共秩序的职能,捍卫了禁止使用普遍意义上的化学武器的信誉,尤其是强制叙利亚履行了义务。

这种说法让人想起美国2003年入侵伊拉克,据称那是在安理会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强迫巴格达(Baghdad)行使安理会要求的解除武装义务。此外,去年4月,特朗普总统发射了59枚巡航导弹,袭击了沙伊拉特(Shayrat)的叙利亚空军基地 。据称,该设施曾用来对叙利亚城镇汉谢洪(Khan Sheikhun)的一次化学袭击,同样是为了限制使用化学武器。

安理会对叙利亚的封锁为这种观点开辟了空间。《化学武器公约》规定,将诸如杜马袭击等严重事件转交安理会,以便执法。但是,安理会目前根本无法就建立责任机制达成一致,更不要说采取更果断的行动来遏制未来将使用的化武。

安理会作为世界上一个非常重要的国际规则执行机构,被涉事的三个国家取代执法,自然受到一些国家抵制。俄罗斯已经声称,袭击行动悍然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联合国秘书长也强调要尊重安理会的首要地位。

人道主义灾难

一些声称为了共同利益而行动的国家僭越安理会职能,反映了目前西方与俄罗斯之间的小冷战现实。只为共同安全而行动的共识被破坏,必然会导致单方面行动,从而导致进一步的分裂。

除了维持不使用化学武器义务的广泛共识之外,梅首相还提到保护平民不受再次化武攻击,进一步避免人道主义灾难。这是个比较有说服力的展开军事行动的国际法论点。

但实际上,英国政府在首相发表讲话之后提出的正式法律论据并不依赖于维护《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或者是联合国第2118号决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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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里莎·梅提出了关于人道主义的论点

2013年,当古塔(Ghouta )袭击发生后预计会使用武力时 ,英国已明确援引了人道主义干预的理论。有人提出了一个很好的论点,即在绝对需要维护人道主义,而不可能通过任何其他手段来保护即将遭到毁灭的人类群体之时,各国均可以采取军事行动。

20世纪90年代,强制性人道主义行动的理论获得了可信度,当时被用于伊拉克北部的库尔德人和伊拉克南部湿地阿拉伯人免遭萨达姆·侯赛因的灭绝。后来又在利比里亚、塞拉利昂等地使用。

然而关于其适用条件,1999年代表科索沃阿尔巴尼亚人展开的军事行动之后出现了国际纷争。

自那时以来,联合国已经接受了为拯救受到直接威胁人群可以采取国际军事干预这一概念。 然而,保护行动原则上(R2P)被限制在由安理会授权的范围。尽管如此,许多国家还是保留安理会授权之外采取行动的权力。

可能遭到毁灭的无辜平民不应为纽约联合国总部内的政治纷争而付出代价。干预原则的适用不只是限于对平民使用化学武器。但是,鉴于化学武器无法控制性和滥杀滥伤的作用,对平民使用化学武器可能是按此原则展开行动的最明确的触发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指出叙利亚政府多次使用化学武器的历史,据此再次发生化物袭击的可能性很大。鉴于以前企图遏制这种做法的失败、以及目前安理会的阻挠,有理由认为,除了使用武力以外,并没有其他办法确保避免人道主义灾难。

此外,行动中所使用的武力是严格限制的,并且特别针对降低未来发生化武攻击和削弱化武袭击的能力的相关目标。这些均符合人道主义干预的法律要求。

也可以认为,参与军事打击的国家通过袭击旨在维护广泛意义上的本国国家安全。在最近的实践中,由于放弃化学武器而导致的防御弱化,使化武对所有国家构成了威胁。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在武装袭击降临其本土之前,各国都可以自卫。但条件是被袭不可避免,而其他手段已经穷尽,而且自卫攻击必须与被袭的当量对等。

2003年伊拉克战争爆发之前,有过关于伊拉克所谓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著名的“45分钟说法”。为可能被袭打造预防性自卫的论据,英国曾声称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可能会事先毫无预警抵达其塞浦路斯军事基地。

由于没有证据表明巴格达策划过这样的袭击,导致这一论点被放弃。同样在当前情况下,叙利亚并没有准备对美国、英国或法国发动进攻。

【作者/马克·韦勒,剑桥大学国际法教授、牛津大学出版社《使用武力国际法手册》编辑;文章刊登于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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