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未戴头盔被强制学习符合哪条法律?

今天早上出去买早餐经过某路口时看到警察查了一堆电动车,我有些好奇就在旁观望了一会儿,发现其中大部分人是没戴头盔被抓的,少量是因为骑车带人。按照长沙市“一律先学习再处罚”的规定,这些电动车的驾驶员不得不停在原地“接受教育”。他们每个人都在看着手机,而交警则在对他们拍照。

看到这一滑稽场面不禁有些无语:强制别人学习符合哪条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明文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上面哪个字说了可以强制学习?

我以为是地方性法规要求的,后来在网上查阅了《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也根本没看到哪里说交警可以强制违法者当场学习——既然没有规定,那强制学习就属于超越法律范畴的滥权行为。

事实上即使地方法规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也属于违法。

​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的通告中就有“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进行现场参加交通安全知识学习30分钟”的规定。

那驾驶人有没有选择权?比如只接受罚款而不学习?如果拒绝学习会产生什么后果?是否会被交警拦住不得离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如果违法行为人被强制接受教育且不得离开,等于变相剥夺了他们在某个时间段的活动空间和活动范围,妥妥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非常明确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无此权力。

现在骑电动车的人越来越多,有泛滥之势,加强管理当然无可厚非。可是在无法可依、超越法律界限的情况下随意执法、随意剥夺公民的权利,不正是对“依法治国”原则的背离?

长沙是省会城市,执法尚如此随意,下面的一些市县,当然也就更无所顾忌。我在网上就查到某县居然要求骑电动车未戴头盔而被抓的人员到指定地点集中学习三天,期满考试合格后才能将被暂扣的电动车领回。这种对公民合法权利的无视,令人大跌眼镜。

执法者不了解法律的边界,被执法者也不知道自己权利的范围,两者合力制造了法治的洼地。

我在现场看到那群因未戴头盔被抓的驾驶员都耷拉着脑袋有气无力地看着手机,就没有一个人能站出来提出异议的。

所以执法者任意执法也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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