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币也是法定货币啊,我认为此事是法院违法了”
【本文来自《男子提三麻袋硬币偿还一万元欠款…法院:罚款2000元!》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微博@三思柯南:
我认为这属于法院违法。因为人民币并没有规定硬币是有限法偿(有限法偿的意思是,辅币只能用于支付小于特定限度的债务),所以无论是用1角硬币还是100元人民币纸币缴纳,都是合法的。
四川成都龙泉驿区法院声称“本案中被执行人万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故意妨碍执行、恶意履行”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人民币硬币默认也是无限法偿的货币,用人民币硬币可以合法偿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法官还声称“如果有类似故意妨碍执行或实施恶意履行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可以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的人民币支付欠款,反而会面临“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会造成法治的混乱。
试想,今天你说这人拿1角硬币缴纳罚款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故意妨碍执行、恶意履行”(顺便说一句,他究竟是拒不履行还是恶意执行,这两个罪名不可能同时成立。法官写字能否严谨一点?),明天如果有人缴纳罚款使用了人民币10元、20元券,是否也会被认定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故意妨碍执行、恶意履行”?后天如果有人拿100元券来还债,是否也可能被法官认定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故意妨碍执行、恶意履行”,理由是你不拿支票或者银行转账,就是“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公共资源”?
再延伸一下,假如一个小杂货店的店主拿着积攒的零钱去银行存钱,是否也可能因为被认定为“浪费了大量的公共资源”而面临“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可能会说,如果这种事情多了怎么办?答案是:没办法,只要《中国人民银行法》没有修改,人民币辅币就是无限法偿货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注意,任何单位,当然包括法院。
如果你觉得这种事太多了可能会产生麻烦,可以推动修改法律,把人民币辅币定为有限法偿。但是,法官不能因为数钢镚数得不爽,就认定别人“挑衅司法权威”,这反而会因为无视《中国人民银行法》而损害司法权威。
顺便再说一句,一般而言,即便存在有限法偿的概念,主币即本位币也是无限法偿的,而人民币的主币是元。全部用1元的人民币来还债,在有限法偿的框架下也是合理的,除非你规定只有100元券才有无限法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