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这个罪名有Bug?

【本文由“伏甲索迪”推荐,来自《驻马店强奸案,最大的感慨是太奇葩了》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guan_15735325671955
  • 没阅卷,对结果不评论。不过出于平衡,应该把一审二审判决书放出来,让人看一看在法庭上公诉方是如何控告的,被告方是如何辩护的,双方各有哪些证据和道理,最后法官又是如何认定的,这样更有助于还原真相。而且这两份判决书被告方手里都应该有。

其实根本不用看卷宗。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强奸罪其实天生就是很多bug的罪名。这是一个需要强道德伦理和司法道德做限制器的。可惜,这种道德共识这些年越发的崩解了。

比方说,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的客体,这其实本来就不严谨。虽然说哪怕目前也存在概率不大,可是法律上天然的绝对性排除在逻辑上就不对。

并且,强奸定重罪,是有客观道德规范导致的。因为过去贞洁是非常重要的社会道德评价,也是一种社会共同认知。那么,你这个方面被侵犯,判重罪有道理。而今天根本不是这样了啊……贞洁什么根本就是越发没人在意的东西了,那么“重罪”逻辑的底层社会伦理框架就不在存在,那么它依然可以为“罪”,但重罪那就值得商榷了。其实这个贞洁问题也是单方面导致强奸男性不适用的原因之一,因为道德体系上过去对男性贞洁要求不高,进而也不在这方面考虑,这在古代和过去道德法律逻辑是一致的。但是,这不符合现代男女平等的法律逻辑。

最后,绝对重点的来了,即“违背女性意愿”。这个东西需要一个绝对的社会道德进行配合,进而以进行明确“违背意愿”的大体范围。

可是,现在道德体系完全崩塌,那这个“违背意愿”就是一个自由心证的状态。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今天“诬告强奸”可以算是陷害诬告最高发的领域了。而强奸是绝对重罪,但是陷害诬告则是一般性罪行,导致了实质的“罪与罚”不适应,诬告代价极低。

如果再考虑到连带的社会影响与司法实践,女诬告一般轻罪无罪,隐私性保护导致社会评价不容易受影响。而被诬犯罪分子,没有隐私性保护,在侦办羁押过程中极易社会评价瞬间崩塌,哪怕最后无罪被诬也非常难以挽回了。朱军案就是典型。

所以说,基于自由心证的“违背意愿”,以及强奸可以延伸到所谓婚内强奸的问题……今天所谓强奸罪早就是一个bug问题极大的重罪罪名了……

所以说,不出问题才是奇怪呢!出问题才是正常。基于这个,看不看卷宗问题不大。因为基于隐私性保护,大概率没问题的一般新闻你很难看得见,而更多的往往是有问题的我们也不容易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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