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责年龄不是下修的问题,而是应该彻底取缔,代之以“行为能力鉴定”

    

       长话短说,首先问:成年与否用18岁划界有什么科学依据吗?是根据大脑发育水平?还是根据人的逻辑思维成熟水平?还是其他什么因素?

       其实,我们这个“18岁成年”的划界法也是从外国学来的。实际外国法律对成年年龄的划界也是莫衷一是的,有的规定16岁,有的规定17岁,也有20多岁的,还有好象伊朗是9岁,你说都是根据啥?基本都是拍脑门的结果。在严肃的法律问题上居然还有拍脑门的规定存在,而且还行之有年,而且还很普遍,也是满奇怪的现象。

        当然不可否认,人确实有心智成熟的过程,而且不同的人心智的发育也有很大差异,有的人十一二岁就大学毕业了,而有的人30岁还尿炕呢。在没有科学的结论以前,简单的画线虽然是个不得已的举措,但毕竟还是显得太粗糙。

         本人认为,应该取缔18岁以下的什么未成年犯罪的特殊规定,代之以“行为能力鉴定”。如果18岁以下,学龄以上的人犯罪,不管是犯啥罪,都应该做“刑事行为能力鉴定”,如果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完全的“辨识能力”,对什么该做和什么不该做有完全的“认知能力”,都应该比照成年人犯罪同样论处。  这样,既可以避免拍脑门下修刑责年龄的不科学做法,又可以使罪犯无可遗漏的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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