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狗肉不违法

卖狗肉不违法,但涉毒狗、不开发票、卫生问题等一般常规问题可以举报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行政程序处理意见书

许广霞女士:

2021年7月20日,您通过凤台县信访局网上信访要求凤台县履行法定职责,把危害老百姓食品安全的狗肉黑产依法取缔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将处理意见答复如下:

接到信访件后,我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关于投诉“狗肉馆常年屠宰未经检疫检验活狗,违反《动物防疫法》29条第3项”的问题。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因此屠宰未经检疫检验活狗行为,建议投诉人向有关机关诉求。

关于投诉“把未经检疫检验的毒针毒镖毒死和老鼠药药死的狗肉做成食品让老百姓食用”的问题。毒针毒镖毒死和老鼠药药死的狗肉做成食品让老百姓食用,已涉嫌犯罪。建议投诉人向有关机关报案。

关于投诉“违反《食品安全法》34条第7项和第8项”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34条第7项和第8项规范的是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明确列入狗肉,且国家有关部门对当前犬类的屠宰和检疫尚不能实施屠宰许可及进行屠宰检验检疫。

任何人不能对国家法律擅自做扩大解释,待国家出台明确的法律规范,我局将坚决依照法律严厉打击不法行为。

关于投诉“违反了国务院食安办2014年2号文件第一条”的问题。

国务院食安办2014年2号文件第一条“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购进,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以及无两章两证(即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合格)”指的是“生猪、牛、羊、家禽、”及“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的屠宰检疫”。

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狗肉管理法律法规,因此无法做到狗肉销售的“两章两证”。

关于投诉“未依据国务院食安办2017年31号文件第12条关于严厉打击餐饮业违法违规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加工食品”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局都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国务院食安办一系列文件精神,严格要求餐饮业必须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做到餐饮食品及其原料来源的可追溯。

但投诉人反映的狗肉问题,由于国家未出台相应的检验检疫政策,因此我局无依据查出“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狗肉”。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食品监管法规,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狗肉及其制品的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狗肉餐饮业的索证索票和食品抽样检验力度和频次,严厉打击和查出狗肉餐饮业的违法行为。

500

500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