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小区加梯3年后,业主后悔想补钱拿乘梯权,如果你是邻居的话你会同意吗?

  • 朋友,还好你不是法官。

    这些外加的设备,是当时有出资业主的私有财产,别人的私有财产,为什么一定要给你用?这电梯并不是“公共”设备,就算是你在车库买了车位,物业每月也会收你车位管理费,你才可以使用,不是买了房,小区的任何东西你都可以使用的。

    由于在没有电梯时,大家都是走楼梯的,所以这个“便利”使用权,跟房产证没有关系。

    我预期他们会继续产生矛盾,因为按许女士的做事方法,日后电梯的维修保养费如何分担,有得吵,而且这类费用会越来越贵的。

    最好还是立法处理这些后加电梯如何操作,否则有得吵。

回复2

  • 新墨家精神 公墨私儒,天下大同
    比较复杂,一是电梯的确属于出资人的合法财产,购买合同就是权利标志。但是,电梯建设在公共区域,又是排他性的唯一的,有钱人也不能一户自建一部电梯,一个单元只能建设一部电梯,所以客观上,要保证全楼人共用这一部电梯的权利。所以国家应该有个出资时间指导规程,就像楼层出资比例一样,低楼层少出,高楼层多出,按照用户出资年限,逐年递增,比较公平。
  • 朋友,你似乎也不是法官吧?
    这是一般意义的私有财产吗?是的话为什么管理部门会要求有一定比例的住户同意的规定呢?为什么政府还有一定的补贴呢?
    住户、物业交纳和收取车位费、物业费的前提是各自的资格!如果车库条件能满足全体住户户均一位,则物业就不能拒绝任何一户的交费用位的要求!而且,某户放弃用位,该车位是可以转给其他有意愿的住户增位的。但电梯不行,所以你这个比喻不恰当!
    该女士反悔的表现,只说明她有点自私和狭隘,和邻里关系不睦可能多些。但也只是推测,未必如此。至于费用变化,这跟争执有啥关系?
    至于立法管理,那得是此类问题经过充分磨合,形成社会广泛共识的基础,才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没有这个过程,这个法是立不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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