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嫖娼通报被“社死”,满足公众知情权需要牺牲个人隐私权吗?

  • 全等公民 岁月流水,在上一个下一个的今日,我记录,你阅读。
    中国慈善家杂志??我不批评写这个文章的作者,我只想说,同意刊发这个文章的主编可以回家养猫了。基本的法理逻辑都搞不清楚!我还要借此鄙视一下这个杂志。
    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等同于普通老百姓,本身就是一种移花接木的洗地做法。
    他李云迪整天电视、媒体、演唱会的公开赚钱,他就应该接受社会的监督。换句话说,他赚钱的时候讲社会属性,他违法的时候却讲私人隐私,什么级别的混蛋主编才出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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