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愤怒!乔任梁父母抖音长期遭网暴?“你把你儿子克死了…”

  • 另外您自己查查什么叫网络暴力,怎么定性网络暴力,不是人少就不叫,一个人造成诽谤和侮辱就可以被网络暴力起诉,您全程拿数据说话的同时希望也看一看相关的知识再发表言论。同样这样一条新闻也不一定让您必须同情家属,但对于发出那种垃圾言论的人,您能做到内心抵制就行,同样也能做到不发表这样的言论就算对社会有益了,不用非得查数据,刷评论,计算差评比,然后得出说的人少就不叫网络暴力,被网暴为什么不关评论的经典言论了。

回复2

  • 千百万人中有一人发表不好言论都要上升到网络暴力的定罪层面,平常普通人骂骂街也就算了,到了网络,发言却又成了证据。极权主义者想把自己与自己意见不合的人揪出来挫骨扬灰,如此容忍度,于社会、于身边的人是个好事吗?我严重怀疑。


    我再摘录下找到的法律解释,也还请有法律基础及法律权威人士也能参与进来讨论及沟通,感激不尽。
    1、文章中所提的那几人犯了哪条罪?
    2、另外,被提及的的那些人如果受到伤害,文章作者是否也可定性为网暴?作者及其所在公司又是否有犯罪嫌疑?

    -------
    刑法解释(摘录于:网络暴力立案标准怎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好家伙,原来是言论极权主义啊。千百万人中有一人发表不好言论都要上升到网络暴力的定罪层面,普通人骂骂街也就算了,到了网络,发言却又成了证据。极权主义者想把自己与自己意见不合的人揪出来挫骨扬灰,如此容忍度,在现实生活中是否也是心中充满戾气,见人都极度不顺眼的?

    我再摘录下法律,也还请有法律基础及法律权威人士也给解释下。文章中所提的那几人犯了哪条罪?另外,被提及的的那些人如果受到伤害,文章作者是否也可定性为网暴?作者及其所在公司又是否有犯罪嫌疑?
    -------
    刑法解释(摘录于:网络暴力立案标准怎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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