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 要求删除微博并道歉

  • 有证据证明马蓉婚内出柜,不表示王可以把橱柜的事公之于众,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比如网络上疯传的各种在大街上殴打小三扒光衣服的视频,打人者并上传视频者就涉嫌侮辱和侵犯名誉权。不会因为你是小三,就该当街挨打,就该被公开扒光衣服。道德是道德,法律是法律。我们大部分人从道德角度看问题,忽略了法律,或者谁违背道德者的人权(小三就该打,马蓉橱柜就该被公之于众,这种思维是不对的。)

回复7

  • 两说,只是公布老婆出轨这是事实描述,绝对不会是涉嫌侵犯名誉权,如果描述不属实罪名也该是涉嫌诽谤。但是上传捉奸照片以及视频这个行为如果确实是王宝强做的法律上估计会有惩罚。但是请注意,马蓉告的是王宝强的微博,而不是网上疯传的图片。
  • 不要偷换概念。王宝强作为当事人,公开离婚的理由原因,并不涉及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名誉权。只要马蓉与他人有婚外情是事实,那王宝强就不涉嫌造谣诽谤侵犯马蓉的“名誉权”。这跟大街上殴打小三扒光衣服拍摄视频视频并上传视频是两码事。王宝强只是说马蓉与经纪人有婚外情,并没有把马蓉宋喆的婚外情细节、视频照片公之于众。不存在侵犯马蓉名誉权的行为。
  • 当街扒小三衣服是一回事,王宝强说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又是一回事,不要混淆视听。另外,法律也是人规定的,不过根源于人理性的一面,人除了理性还有感情,这事放谁身上,只要真心深爱过对方就受不了,要是没爱过,玩玩,当然也就无所谓了。说实在的,即使王宝强这次官司上占优势的,心理上的伤疤是无法抚平,那是对人一生的伤害。再说,国内的法律还有很多不健全的地方,照凤姐的说法,在美国一些州出轨是犯罪。我们需要依法治国,但是也要考虑民心所向,我们需要法律的理性,但也需要人心的温暖,需要道德制约,需要舆论监督公众人物。再举个例子,前段时间,一个13岁孩子杀了三个小孩,法律判劳改,没有刑罚,据说在欧洲10岁就可以,在国内14,你说这样的事仅仅靠法律够吗?
  • 首先,你自己干了这种事,人家才公布出来。王宝强作为当事受害人,这样作有什么问题吗?你如果觉得这是侵害了你的名誉,你完全可以不作这种事嘛。你有种作,伤到了别人,别人说了一下都不可以,照你说的,应该忍着不作声,才是合法的,对吗?
  • 怎么不能公之于众,王宝强自己是利害关系人,当然有权力公布与自己相关的事实。
  • 或者说忽略了违背道德者的人(身)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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