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被罚30万元

  •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对用户发布的信息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置用户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内容”

    这个有点避重就轻了吧,关键是视觉中国把别人的图片据为己有,属于侵权行为,这个怎么一句都不提?
    另外罚款30万元,这能起到什么震慑作用?完全就是奖励式罚款好吧。这让我想起《电子商务法》里最高罚款50万元,这完全是搞笑,只能对阿里巴巴这种巨头挠痒痒,能起到什么震慑作用么?法律法规中对企业的罚款不应规定具体的数目,因为同样的数目对不同企业的痛感是不一样的,比如某一数目对小企业可能会感觉到痛,但对大企业可能只是九牛一毛,根本不会感觉到痛,又怎会起到真正的惩处和震慑作用呢?法律要想对大小不一的企业的罚款具有相同的痛感和震慑作用,就应该采取按年营业额的百分比来进行罚款(可同时设定一个最低额度),这样才能起到真正的、广泛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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