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到底能否查看未成年子女的聊天记录?

 一则单亲妈妈的发帖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其10岁女儿受到B站一UP主诱导“文爱”,使得互联网背景下的未成年人保护成为一个深刻的话题。

虽然此次事件以B站永久封号以及设立青少年维权站而告一段落,但围绕着该母亲是否可以查看孩子的聊天记录却成了另一讨论热烈的话题。

很多网友认为这种未经孩子同意的查看聊天记录或是日记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对孩子隐私权的侵犯,甚至还举出了《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的禁止“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来证明这种行为的非法性。

那究竟该如何看待家长在未获子女同意下偷看孩子聊天记录等行为呢?我们不妨分几步走来讨论一下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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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站“文爱”事件

第一、父母在未获得未成年子女同意的情形下查看聊天记录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

我国民法总则将隐私权规定在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中(民法总则110条),同时对于自然人隐私权受侵害之后的实现,也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和责任方式中进行了总括式的规定,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隐私权作为一项自然人的“民事权益”是受到民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在受到侵害时应当获得相应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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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获得对应的救济必须满足侵权的构成要件,即,1、有人对你实施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2、该行为对你的隐私权造成了损害后果;3、这种侵权行为与你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实施该侵权行为的人存在过错。

父母在未获得未成年子女同意的情形下查看聊天记录的行为,确实属于1所对应的行为要件,也符合3所指向的因果关系。但这里的2和4却是值得我们仔细探讨的。

首先,如何看待“2损害后果”,隐私权的受损是不是需要某种可以量化的后果产生?比如被侵害隐私权之后,自己的个人信息为社会所周知,从而导致了不胜其烦的电话骚扰、邮件骚扰等从而影响了正常的生活。

还是说将隐私权本身就作为一种直接的认定对象,而不考虑所产生的其他后果,也就是说,一旦某项特定的行为付诸实施就直接构成了隐私权的侵犯,而不在乎这种行为是否导致了具体的后果。

这就好比,我一旦看了你的日记就构成侵权,而不在乎我有没有结合你的日记内容进行进一步的泄露或是实施其他会产生不利后果的行为。这就好比一个是“行为犯”,一个是“结果犯”。

这种对“损害后果”的区分是有必要性的,因为这涉及到“救济”应该如何实现的问题,倘若存在可以量化的后果,那么救济的方式就可能适用到“赔偿损失”,因为此时存在了确确实实的损失。

而如果实施查看聊天记录或日记的行为就构成侵权的话,可能救济的形式只能限于“停止侵害”或者“赔礼道歉”了。

其次,“4有无过错”可能在本次事件中更有讨论的价值了,父母在未经过未成年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查看聊天记录的行为是不是一定具备过错的属性?这里的过错是不是仅指“未经过同意后的查看”,还是需要讨论查看行为的目的和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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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6日,在山东聊城市聊大附属小学,志愿者在教小学生们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东方IC)

在损害后果的点上,父母查看子女聊天记录的行为局限于家庭内部,未产生一定范围的不良影响,可能仅仅在子女的不满度上有较大的“损害后果”,这种损害后果是没有统一标准和无法量化的,甚至即便采取“行为犯”论,也会在认定侵犯隐私权的程度上陷入到一种无法统一各方认识的困境。即未成年子女“火大”到气急败坏,家长甚至“裁判者”可能无法理解并接受这种气急败坏为何到这种地步。

那自然就会出现在救济上的不可实现。更何况,在侵权责任法主要是一种赔偿法的立法背景下,我们在寻求救济的时候本身都需要表明自己的损失,例如同样作为民事权益的“健康权”的救济前提在于健康受损,救济的方式主要在于赔偿医药费等,更不用说更为普遍的“所有权”的救济了。

而在有无过错的点上,更是较难认定侵权的成立了,毕竟被“侵权”一方是未成年人,作为“侵权人”的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还存在着监护、抚养的关系存在,从实施行为目的的角度出发,很难得出父母“有过错”的味道来。

而最后从具体的法规范来看,网友们所举的重庆市的地方立法,虽然在39条规定了禁止查看聊天记录或信件的规定,但在63条救济中却规定,只有在泄露个人隐私的情形下才会产生相应的处罚效果,而在此次事件中根本不存在父母泄露子女个人隐私的情形。

所以与其说这是一个需要人人遵守的命令性规范,不如说是一个宣誓性的不带救济后果的禁止性规范而已。

第二、查看聊天记录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监护和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

上文我们讲到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监护和抚养的关系存在,在这种关系下,同样是来自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需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10条)。

父母“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并“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11条)。而在履行监护和抚养义务的过程中,倘若因父母关注和沟通的方法不完美,亦或是子女消极对待与父母在生理、心理状况等内容上的沟通和交流,导致子女处于不利的状态下时,父母可否选择查看聊天记录这种形式来获取对子女心理状况的把握,从来积极履行自己的监护和抚养义务?

在我看来应当是可行的,一来,这种行为的目的性本身不具备否定评价的意义,父母在无法把握子女身心健康而子女又处在不稳定状态下,出于更好地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动机进行的查看聊天记录的行为,达不到主观上“有过错”的程度,而在客观上更是达不到泄露子女隐私的结果,毕竟聊天记录的内容的掌握仅限于父母自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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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然,这种未经未成年子女同意的查看聊天记录的行为并不值得推崇和赞赏,这种行为的做出恰恰是父母怠于履行自己监护抚养义务的一种表现。你本应更加主动积极的同子女进行沟通交流,通过更为柔和更为高频的互动和参与来获得子女的心理状况和生活状态,但你可能没能做到。

你本应该构建良好的家庭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以此来影响和塑造未成年子女对应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但你仍然没能做到。而到最后父母却不得不采取这种偷看聊天记录的方式来获得子女的心理状态,不得不说亲子沟通已经进入到了十分不畅的地步。

这一未经未成年子女同意查看聊天记录的行为,虽然属于父母监护抚养责任实现的一种方式,但却是一种后位的,兜底性的行为方式,其能够发生的原因在于父母已经穷尽了一切常规手段之后,仍无法获得子女心理状态等信息,且子女已经处在某种不利的环境中时才有适用的必要性。

父母通过查看聊天记录履行监护抚养义务的限度在哪?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查看聊天记录,查看聊天记录的范围,时间跨度等等可能都很难有一个绝对化的标准,但这种后位性,恰当性却是不存在争议的。

由于在具体的操作中,父母很难做出如此理性的界限划分,所以从未成年保护和监护抚养义务实现的角度,应当适当的包容父母在查看聊天记录上“合理的”隐私“侵害”。

但同时,父母也应当尽最大可能做到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此外,对于未成年权利保护也应当以事前保护为主,事后救济为辅,最大可能的使得需要使用查看聊天记录情况不产生,更多的在亲子沟通,亲子教育上培养孩子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避免走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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