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模仿”和“公布真相”从来不是对立关系

所谓对立,不过是推卸责任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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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

只要有恶性案件发生了,不管是学校里砍人了,还是抢公交车方向盘了,总有人大声疾呼:不要报道!不要跟进!不然会引发犯罪模仿!犯罪分子就是想引起社会注意的!你们一报道,他们就得逞了!效仿的人会越来越多!

我说你们这是开玩笑呢吧。然后对方就说这是“传播学的理论”。

作为学过传播学和心理学的人,我很负责任地说,这是理论的滥用。

在传播中,有没有出于伦理需要,对事实进行克制报道的情况?当然有。例如我们公认的不要出现尸体正脸和血腥画面,对犯罪细节津津乐道的阐释等等;

有没有考虑模仿效应,对真相进行把控的情况?也有。比如有一年,有媒体发现当年“弃婴被有钱人领养的很多,现在过得都很好”,本想当个正面报道,结果稿子一出,弃婴更多了。

但这种克制与把控是非常审慎的。如果你真的去了解一下大城市官方的口径管理规定,你会发现大多数这样的克制和“公布真相”并没有对立关系,它更多考虑的是当事人保护、公序良俗等问题。例如我知道有这样一个原则——“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对公众事件,事实要尽快公布,不要遮不要盖,不然一定谣言四起;为什么原因要“慎重”?因为不能不调查,就去武断推论。例如坠江公交车事件,你凭感觉就说“女司机逆行”,很可能就与真相相悖。

有没有杜绝“犯罪模仿原则”呢?有,但它其实已经在不公布具体细节里,例如谈冰毒时,绝对不会告诉你冰毒怎么做;谈犯罪分子躲避侦查,也只是停留在换衣服换发型等方面,绝对不会说“某个路口没有监控”……

但你要说“不公布事件”,是一个非常扯淡的解读。

为什么扯淡?

就拿前天的案子来说,有博主罗列了过去一年发生在校园里的恶性案件,然后说“为什么校园案件近年来如此频发”,然后有评论就在下面说,“因为报道引发的示范效应”。

但事实上,这并不是“频发”,而是社交传播渠道发达了,信息传播速度变快了。其实十年前,校园里的案件可能也有那么多,甚至比这还多,但扩散速度没有那么快。

你可以算一下中国的学校有多少、涉及的时间有多长,然后再算一个比例——毫无疑问,肯定是“个案”的比例。

你以前不知道,不代表事情不存在;你现在知道多了,不代表事情频繁了。我读小学的时候,校外有小流氓冲进学校把十几个学生打骨折,别说全国人民不知道,隔壁村都不知道。

所以,这未必是犯罪模仿,而是个案。

再来讨论“模仿”本身。还是拿前天的案子举例,回应“报道会引发模仿”的问题,认为“此类报道应该越少越好”。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国外校园枪击案发生的时候,你不出声呢?难道国外校园案件不会引发模仿,国内就会吗?

我们需要的不是“此类报道越少越好”,而是“此类事件越少越好”。

什么样的情况会引发犯罪模仿?在大多数情况下,其实不是事件本身,而是对事件的态度——例如,犯罪分子是不是得到了应有的惩处。

如果他没有得到合适的惩罚、甚至还有公众的同情、解决了部分个人诉求,那确实可能被“模仿”。如果说“报道本身会引发模仿”,那我们为什么要报道糯康、报道马加爵、报道药家鑫?大篇幅的报道有导致大规模效仿吗?大家有去锤室友吗?有在湄公河劫船吗?

只要结果公正,它就不可能导致犯罪模仿,而是一种威慑。

当然也有极端情况,就是犯罪分子只是为了“把事情搞大、以命博关注”。只要关注度够,他就爽了。这属于心理高度扭曲的情况。所以也有人说“不报道,是不给他们博关注的机会”。

那么问题就来了:这类人群实际上已经处于犯罪边缘了,无非是找一个机会发泄而已。甚至可以说,他做出不理智举动只是迟早的事情。那么,如果他发现执行A计划无法引起关注,那他会怎么做?

是放弃,老老实实回去上班,还是去执行破坏力更大的B,直到引起关注为止?

“事情搞大”的原因之一,是之前所有“事情不大”时候关注通道的关闭。如果你把这次“大事情”的关注通道也关闭,那以后的极端分子会寻求更大的关注通道,匪夷所思、突破想象力的事情还在后头。

其实这些道理并不复杂,“犯罪模仿”与“公布真相”从来不是对立的关系。如何避免模仿要素,在新闻实践中都已经有着很成熟的操作。但真遇到事情,依然有人扛着传播学和心理学的大旗,说“别说,别说啊,说了有人会学”。

这真是传播学的耻辱。

从来没有什么零犯罪的社会,在一个传播充分的年代,面对公共事件,只能一起反思、面对、纠正,让真相得以揭示,让情绪得以疏导,而不是把它们驱赶到下一个地方,埋下更深的一颗雷。

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传播当然需要审慎。但审慎和遮盖是两码事。

所谓“报道会引发效仿”,无非是推卸责任的一个借口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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