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验网购的实与虚及感想、建议

一、网购对经济运行可有颇大作用,但是……

网购,近几年已是社会热门常态,其对社会经济的保障、促进作用应该、可以是比较大且良性的,——因为无论大小企业及其产品(含有创意的、有前途的新品、积压但有价值的产品),通过网购平台更容易比较方便的找到买家、实现价值乃至获得出路;而消费者的各种各样的需求,即便是相当个性乃至冷辟的需求,也比较容易、方便在网上找到供货。这对衔接产、供、销,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与快捷。这可以是互联网、物联网时代的一大经济利器。

但是,从网购平台的运行现实看,也可发现这一现代产供销衔接工具的问题。如不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不排除网购平台这一“利器”,可能变“钝”,乃至不同程度的为消费者抛弃。如果因此而使相当数量的消费者对网购信赖度降低,“害怕”乃至“唯恐避之不及”,那将可能对经济的良好运行产生或会是颇大的影响,那将是十分令人可惜的!

为此,笔者对个人近期网购一拼单平台的几案例做了回顾,解剖“麻雀”,欲从几只“网购麻雀”,一探网购实与虚,并略议之。

二、实际体验网购的现实:虚实相间

实况一:两个“第一眼”,看糊弄消费者的伎俩。

购开心果,“量”有问题:广告的截图可见,说“总重500克”(回避“净重”一词,让购者认为500克即250克×2罐)。而实际接到货,罐子的标签贴的是:190克×2,收到货的净重只有380克。

就此向商家提出重量问题要求退货,商家拒绝退货,原因是:“商品一份是2罐的500克,除去罐子净含量380克”。并说,广告的下面有说明,要“往下滑”去看。

这就是利用了网购与实体店购买不同的特点,在“蒙”购者:让你在网上“第一眼”看到,买的是500克。——因为是一罐250克,两罐“总重500克”,这让你忽略了还有“净重”在等着你!等你拿到货,“第一眼”却看到商品罐装标签上写的190克。为何在网上广告时让购者“第一眼”看到的250克、500克,而在拿到货后那个“第一眼”,就再不见了?只看到罐上贴的写着190克(两罐380克)?

这就是:网购广告把质与量尽可能往“高、多、好”里说;“封面”上说多的,“内里”藏着少。为了挡住一般的投诉,还留一手:“你往下滑”。——我们说过,只是“总重”……不能不佩服这个(些)商家在网购售出商品上玩的“滑头”!——这在实体店是不可能的,不管你说的天花乱坠,我拿在手上一看、一掂量,就“滑”不过去了!

而实际食用寄来的开心果,“质”也有问题:尝后有异味(哈味,消毒水味),不同于其他购的,比在当地菜场固定摊位买的(价格也是不太贵的)口味还差,让人怀疑其是对变质开心果处理后再包装卖出。因此也就不能不提出退货退款。

几经周折,网购平台先曾同意退货,后来商家不同意,平台又改变说法,来电话想帮商家说项。经据理力争,严问:此等所为,能经得起广大消费者评判吗?!这才答应退货,但同意退货时注明“质量问题,运费由商家承担,麻烦您先垫付一下运费”,要消费者垫付退货费。最后退货退款了,但退货费还是消费者承担了。

实况二:拚单更多是为扩大宣传,尤其是小额搏大额商品,多为“镜中花”、“水中月”。有的还是0元拼单、0.01元拼单,反正先让你向朋友圈邀请,让朋友参与,都装上它的APP,扩大影响面。就是拼单成功了,还要抽奖,没抽中,退款,但扩大关注、赢得眼球成功了。至于最后抽奖成功多少?比买彩票几率高多少?那就不知道了。

实况三:从所购有的商品看,还是有有一定价值的,而且价也廉,可用,但比之其广告所列品质,是不够的,有的仅堪用。(只要堪用,价格并不高,消费者有时也就不再计较、退货退款了——但是,此路人人愿意常常走吗?恐怕未必。)

可以说,这样的网购,如果不做改进,即便暂时还“景气”,可能也会“好景不长”!——这不是在这里要“唱衰”网购,而是深为此现实造成的对网购的损害、对这一衔接产供销的有效便捷工具的毁伤痛惜。这也是为何近来常听到网络人士常说“网店”尚需“实体店”的缘由之一吧?

三、应该怎样?

不能不说,如果让网购中的类似以上的问题,将网购这一现代化的衔接产供销的有效便捷工具毁伤、乃至使其变成“昨日黄花”,实在令人痛惜!各方(含政府主管部门、各利益有关方、厂家、商家、比较中立的“网购平台”,乃至消费者等等),不能不管,而应竭力维护这一现代化的衔接产供销的有效便捷工具。

具体而言,或许应该有一些共识和行为规范,这里也有缺漏的略说几点:

其一,或应认知,少数为牟利不择手段、不断花样翻新的不良厂、商,可能一直会有,问题在于要有有力的、动态的监管。要使得这样的不良分子越少越好,使得网络消费者遇到这样的不良现象几率很低,否则必然影响网络消费这一新兴的高效的消费渠道的畅通、发展。

其二,产供销方,应提供商品的真实质、量信息,对关键信息保证一次到位。

其三,强化网购平台乃至政府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职能,对被诉,有失即改;网购平台更应主持公道,不护商家之短。有关管理方,应让广大消费者知、评,并得对策。

其四,消费者的“利器”,是一投诉,二“公之于众”。应该让消费者及时评判乃至淘汰不良、违法坑蒙拐骗消费者的厂商。应该高度关注消费者用“购”的投票;健全消费者投诉的渠道、方式,并有回应和及时处置。

这方面,不少作为“网购”管理第一线的各类网购、网络联系、推广的平台,已经有不少十分有效的措施、办法,但还有继续完善和加强的必要。——其实,作为为消费者和厂商提供的平台,不能应对好投诉,不能用消费者的评判管好不良厂商,如果商家和平台都能推就推,能挡就挡!这是在“自绝”于“上帝”——消费者!既损伤自己,也损害经济运行。

陶文庆(文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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