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大姐遛狗不拴绳,还咬伤民警(人咬的)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辽沈晚报”(ID:lswbwx)。

近日,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依法查处一起妨害公务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女,49岁)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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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19时,皇姑分局新乐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某广场巡逻时发现,王某在禁止遛犬区域遛犬,且未拴犬绳。民警立即上前对其进行劝导,但王某拒不服从民警的劝告。为了保护其他在场群众的人身安全,民警决定将犬强行带离。

王某见状便上前辱骂、推搡民警,并将执勤民警右臂咬伤。随后,王某被民警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辱骂、推搡并咬伤执勤民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没错,你没看错!

是“人咬人”!

不是“狗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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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已被皇姑分局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沈阳市民注意了!出门遛狗一定要栓绳!

从今年四月起,沈阳专项整治不文明养犬行为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遛狗不拴绳、粪便不清理、一户养多犬、违规饲养禁养犬等不文明养犬行为,依法曝光一批不文明养犬行为、查处一批涉犬违法案件、收容一批流浪犬和无主犬、接种一批狂犬疫苗、查处一批犬只非法养殖及交易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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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范围内,每户准养一只

依照《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外的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三环以内):住户每户准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般管理区(三环以外):每户一般准养一只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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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需做到这些

根据省、市相关法规,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园、广场、纪念性场所、饭店、商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航空港、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三)依照公约或者规约可以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主动避让他人,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惊扰他人。

(四)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应当立即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六)不得在住宅区的公用部位养犬。

(七)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的犬。

(八)应当及时将死亡犬送到指定的场所,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者埋葬。

(九)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妨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履行养犬的其他义务。

处罚方式

所养的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验,确诊患有狂犬病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于逾期不为犬注射狂犬疫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养犬人未办理养犬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未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无证养犬的,没收其犬,可以并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被没收的犬由公安机关在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依法处理。

禁养48种烈性犬、大型犬

辽宁省公安厅和辽宁省畜牧兽医局确定的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共48种,其中烈性犬39种,大型犬9种。

39种烈性犬: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杜宾犬、卡斯罗、高加索、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羊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丽蓝梗、斯塔福、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狗、中亚牧羊犬、加纳利、马犬、中华田园犬。

9种大型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

沈阳市公安局提醒广大市民,文明养犬人人有责,外出遛狗时要看管犬只,出户遛犬时若不束犬链、放任犬自由活动,极易造成犬吓人、犬伤人、犬咬人等伤害他人和自己身体健康等问题。为此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自觉遵守《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文明饲养犬只。

(来源:沈阳网、指尖沈阳、沈报全媒体 记者 杨硕、帅正新闻、沈报全媒体记者 孙全、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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