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社会,“前科”记录应该消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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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南风窗记者 尤丹娜

2016年,刚刚成年、考上大学的19岁男孩于传江因为年轻气盛、打架斗殴,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虽然没有造成恶劣的死伤后果,但因为一时的冲动,不但伤害到别人,也让自己刚刚实现的“大学梦”转眼落空,于传江心中满是自责和迷茫。缓刑的一年里,他不敢主动跟别人说话,反复想着自己的过失犯罪,用不断的反省填满服刑生活,借此感到一丝微弱的心安。

好不容易捱过一年,于传江收拾好心情,准备回到正轨,开始认真经营自己20岁的人生。既然大学梦碎,那就找一份工作自食其力,以后攒够了钱结婚生子,陪伴父母,做个遵纪守法的普通人,过好平静、简单的生活。

但重新进入人海,找工作、过日子时,于传江才发现,法律规定的“10个月”“1年”可以随着时间的流逝度过,但“前科记录”却是一把永远不会有人为他解开的镣铐,无时无刻,如影随形。

他发现自己找不到工作。因为“警企联手”,他成了“过街老鼠”,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愿意接纳一名有前科的职员;即使只是想付出体力劳动,送外卖、做保安,也要求无犯罪记录证明,无法通过背景审查。

于传江觉得,出狱之后,惩罚才真正开始。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提交了设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这份提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也给了迷茫中的于传江一丝微弱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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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 局

疫情期间,于传江所在的食品运输公司进行了裁员。

几乎没什么“悬念”,于传江成为毫无理由、毫无根据下岗的第一批。“其实都已经习惯了”,于传江说,从缓刑期满的2017年至今,即使他再努力表现、拼命干活,那些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都几乎最多维持一个月就会被辞退,甚至拖欠的工资也不好要。因为只要有使用身份证的场合、只要有民警上门的调查,他总会被带走盘问一番。

“有一阵子我在工地工作,警察过来查身份证,查到我之后,单独留下我,呵斥、问责,旁边的工人都用异样的眼光看着我。警察走后,就有工友问我‘你之前做什么坏事了?诶什么警察天天找你?’那种感觉我一辈子都不会忘!”

找不到工作,只是于传江们面临的诸多困境之一。更多的麻烦是平日里如影随形的“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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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超市、去医院、坐火车,只要是刷身份证的地方,我的身份证都会响。只要一响,立马就有警察过来把我带走,盘问我:以前犯过什么事?哪年犯的?现在住哪里?要去哪?”不仅如此,警察还会要求于传江留下身边亲属的电话号码。

于传江咨询了律师,也上网搜索了相关资料,知道自己的犯罪记录一辈子都消不掉了,还会影响家人和子女的职业选择,他觉得“自己就是个祸害,还不如一死了之”,更不想结婚生子,怕连累家人。

“我不是魔鬼,也不是穷凶极恶的坏人,只不过因为年少轻狂犯了错,我已经付出了代价,可为什么还要这么对我?”

同样因为年轻气盛,有过打架斗殴经历,被留下“前科”的准爸爸齐凌,已经无力发出这样的诘问了。从找不到工作、温饱难以解决,到生活里无处不在的歧视,如今,面对即将临盆的妻子,他几乎没有一丝准爸爸的喜悦。

“我很愧疚,也非常担忧孩子的未来。因为我的过失,他/她还没出生,就被剥夺了从事很多职业的可能,在我们小城市,说不定一直会因为有我这个爸爸而抬不起头来。”

齐凌形容自己是在“苟活”,虽然他才刚刚度过30岁生日,但每天浑浑噩噩地度过,一次又一次机械地接受排查、忍受歧视,人生的灰暗仿佛已经可以一眼望到头。

即将到来的新生命久违地刺痛了他的神经。听到记者描述的朱征夫委员提交的设立“前科消灭”的提案,他的声音第一次明亮起来:“那我的孩子,就可以不被我影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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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的惩罚

不仅是“株连”未出世的孩子,在朱征夫看来,“前科记录”对轻罪、微罪、过失罪的刑满释放人员来说,可以算是“额外的惩罚”了。

朱征夫本次提案的缘起,便是一名与于传江、齐凌同样遭遇的“前科”人员的来信。

“前科报告”制度本是起到威慑再次犯罪、重犯量刑参考的作用,但“前科”带来的歧视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出狱之后因为有前科记录,始终没法找到工作,家里人也跟着受牵连。因为始终无法正常地融入社会、重新工作,甚至温饱都成问题,便更加仇视社会,选择再次犯罪,仿佛“在外面没法活,到了里面才能活”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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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履行之后,无论犯了什么罪,被限制自由、剥夺财产、剥夺附加权利,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扯平’了,正义已经在判决书的旅行当中得到了实现。如果说再有一个“前科记录”,全国范围随时可查,对其进行额外的处罚,就不太公平了。”

所以,适时设立和构建覆盖成年人和所有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既是收回这些影响负面的“额外惩罚”,也是能够体现了刑事政策轻缓化、人性化司法理念,反映对社会边缘群体的人文关怀。

而放眼国际,“前科消灭制度”已在很多国家得到承认,虽然称谓、条件各有不同,但其实质和内涵都大致相同:帮助真心悔过的前科者消除前科记录的不良影响,使其能够重返社会。

比如,法国是“前科消灭”制度的起源地。早在1994 年,便在新刑法典中专门以特定的章节对“前科消灭”制度做出规定,只针对法院判处刑罚较轻的犯罪人。

同时,法国也特别规定了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在其达到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或在法院的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经过 3 年,以申请、审核的方式,法院可以决定消灭行为人的前科和档案记录。

俄罗斯的“前科消灭”制度是被公认最全面、最彻底的一种制度形式。《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规定,如果行为人被法院免除了刑事处罚,其可以被当做未曾有过前科的人。

同时,俄罗斯还规定了任何人都有可能消除其前科记录,无论所犯罪行的大小,只要真心改过、严格审核,都将拥有“重新做人”的权利,这种“消除”是彻底的、不留任何痕迹的。

日本、韩国、英国的“前科消灭”制度较之法国、俄罗斯则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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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规定,行为人在一定时间段后如果没有被处以罚金以上的刑罚处罚,才可以申请适用“前科消灭”制度;韩国规定,行为人被判处劳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罚,在服刑结束后,要将被害人的损失予以弥补,在7 年之后,法院可以宣告原来的判决不再发生效力;英国法律规定最为严格,如果一个人被法院判处 30 个月以上的刑事处罚或者被判处终身监禁,不能适用“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

除此之外,许多国家也对“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范围做了特殊的限制性规定,比如法国、英国、匈牙利、加拿大等国家的法律中就有“性犯罪的行为人不能适用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在充分考虑国情,建立“综合考虑罪名、刑期、时效性、服刑期间及服刑完毕之后一定时期内的表现等因素,经特定审核程序后宣告消灭”的“前科消灭”制度,有现实的需求、可以借鉴的经验,也符合人性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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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阻且长

虽然“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立具有一定的现实、法理基础,但面对“前科”带来的根深蒂固的观念,普通人还是表达了不同方向的不解和担忧。

比如:“前科消灭”是彻底的记录抹除吗?在职业选择上,真的要一律不允许“背景调查”吗?或者,设立了“前科消灭”制度,会不会让犯罪成本变低,让重复犯罪变得容易?

对于第一种担忧,朱征夫认为,所谓“前科消灭”不是真的彻底消灭,而是只让办案机关在非常狭小的范围内来掌握,对社会不予公开。一个人犯了罪,刑满释放以后,在一定期限内没有重新犯罪,并且有良好的表现,经过严格的审查,就可以把他的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 

在适用的范围上,以轻罪、微罪、过失犯罪为主,比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服刑期满出狱,过了五年还没有再次犯罪,就可以考虑把他的前科记录消灭。

至于求职时的“背景调查”,也不是所有的职业都要“一刀切”地既往不咎。有一些特定的职业,比如涉及到幼儿园孩子的教育,可以查一查老师有没有相关的不良记录,比如性侵;比如收养孩子,是否有不良的恶习,可以查一查。

但是涉及到普通的工作,还是得尽量给予平等的待遇,特别是有些工作可能就是需要技术、体力的,并没有十分强烈的个人要求——当然对人品的要求所有工作都需要,但那些主要利用劳力、技能的工作,“我认为应该平等地对所有人开放。”

而对于公众的第二种担忧,朱征夫认为,现实其实已经给出了答案。在现行的前科制度下,“前科记录”带来的威慑力也并不理想,有前科、想要“重犯”的人,无论制度如何,依然还有重犯的可能性;同理,如果替换成“前科消灭制度”,引发重犯,也不能说是制度的原因。

无论消灭与否,有心重犯的人都不会在意这个“案底”。但“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却是能够让真心改过、真正需要这个机会的人好好利用,重新做人,重新融入社会,回到正常的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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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传江太想要这个机会了。“我太希望国家能出个政策,像我们这些轻罪、微罪,一时年轻气盛的人,能有一个前科消灭制度。让我们能拥有和正常人一样的权利。我只想认认真真地上班,好好地挣钱,这一辈子都再也不敢犯法了。这个犯罪记录前科,对我来说就是个噩梦啊!”

从提出建议,到真的有一天能够实现,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都要走上一段极为漫长的路。但“提出来”,就是可能改变的开始。

通过网络,于传江和许多同样因轻罪、微罪、过失罪有了“前科”的人们建立了联系,他们分享这则消息,每天互相鼓励着,无论现实多困窘,都“一定要走正路,一定要认真生活”,一起等待“无期徒刑”结束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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