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关于“击毙”一词的运用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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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关于“击毙”一词的运用理念

经常性看到不少地方描述警务工作使用武器的时候,用到了“击毙”这个词,我认为,用击毙这个词是用枪理念上的错位。

警察有使用武器的权力不等于警察有决定人家生死的权力,那是法院的,击毙一词法院可用,警察不能用,哪怕一枪致命也是以制服为目的,不是取命为目的。

警察有权击之,后果被击打者可能毙命,但警察击前无权决定是否毙之,宣扬击毙理念其实是自证违法,自证杀人。

有人说除非是劫持人质的情况下,可以用击毙!不对,那也是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后果可能致命,但是指令绝对不该使用“击毙”,而是可以开枪,打死不管。

击毙概念里的开枪动机是“杀人”,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警察使用武器的目的是“制止犯罪”。

字里行间有细节,警察开枪的目的不是为了击毙,不是杀人!

警察开枪的目的就是为了制止犯罪,是否应该击毙、是否已经击毙最终都不是由警察判定的。

为了更好的支持警察武力使用,更加规范警察武器使用,我们一定要讲好“什么是警务用枪”,那么,讲好动武的理念是很重要的。

一家之辞,分享给大家,有助于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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