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芭蕾舞团手撕冯远征 到底为了啥?

今天下午,中央芭蕾舞团在各大渠道突然发了一篇“严正声明”。

声明中中央芭蕾舞团怒斥“北京西城区法院错误地强制执行渎职法官的枉法判决”、“冯远征夫妻利用媒体颠倒黑白欺骗舆论大演悲情戏”。

声称,“对深植于广大人民群众心中的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造成严重伤害,进而使《红色娘子军》将遭遇被迫停演的命运!”

文中动辄:“不能用前三十年否定后三十年”、“历史不容篡改”、“中央芭蕾舞团将与我们善良的百姓一起,坚决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坚决不向枉法裁判和司法不公屈服!”

可以说“气势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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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团中央芭蕾舞团“手撕”著名演员冯远征到底是个什么事?

一切还要从《红色娘子军》说起

《红色娘子军》最初是梁信于1958年所写的电影文学剧本。剧本后来被发至各家制片厂,最后被导演谢晋看中,拍摄成同名电影。电影上映后,中央芭蕾舞团又改编成同名芭蕾舞剧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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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著作权法》施行。1993年,梁信和中芭达成一份协议,约定梁信授权中芭使用红的改编权,有效期10年,一次性支付酬金5000元。中芭负有署名责任。

2003年合同到期,双方没有再订立新约,中芭也没有另行支付酬金。于是梁信就委托律师起诉至北京西城法院。

梁信认为,合同到期后,中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侵犯了作品著作权,要求中芭停止侵权,同时赔偿损失。但中芭认为,1993的协议是一次性“买断”使用权,所以要求法院驳回梁信要求。

但如果像是中芭所说一次性“买断”那显然没有必要约定10年的期限。如果遵照1993年的协议,尊重《著作权法》,法院应该支持梁信主张,中芭继续支付使用报酬。

但中芭这么大个团,法院判决下来栽了侵权了,《红色娘子军》这种剧不能继续演了,肯定不合适。

所以法院要怎么办呢?法院也很为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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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后一琢磨,中芭的目的是让这个剧演下去,梁信的目的是拿到使用报酬。双方也不完全矛盾啊

于是西城法院一审就是这么判的:法院认为93年的协议不是作品许可协议,而是约定支付报酬的协议。中芭不构成未经许可使用侵犯梁信著作权。

中芭在2003年期满后应该续约继续支付报酬。判决中芭赔偿演出报酬10万外加诉讼合理支出2万。

一句话就是:中芭演是可以演的,钱的问题你们两家好好商量。

但是这个判决也有点问题:如果梁信没有授权中芭改编,那何来的支付报酬?这点也是中芭本次声明中所说的。于是双方都提出上诉,二审中的一个焦点就是中芭的改编是否经过梁信许可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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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信与女儿梁丹妮

二审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对于改编许可,二审(也就是终审)认为,1964年改编成芭蕾舞剧的过程中,梁信也参与了改编。中央芭蕾舞团对于红的改编和上演已获得梁信事实上的认可。93年的协议是对这个许可的确认。

最后终审还是维持了原判:中芭没有侵犯著作权,但应该赔偿梁信。

那这个案件怎么又和冯远征有关系了呢?

因为梁信是冯远征的岳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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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终审判决后,一直拖着没有执行。终审是在16年初判的,但之后中芭的《红色娘子军》照演,但梁信没有拿到赔偿。拖着拖着,梁信在17年上半年就去世了,家人还特地去去法院把申请执行人改成了梁信遗孀。

17年12月20日,实在忍不下去的冯远征在微博上发了这么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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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过了个新年,中芭才终于发了现在这么一个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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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票照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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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梁信在创作时,属于中南军区的创作人员。这个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严格说是有讨论余地的。但1993年中芭与梁信的协议,就让中芭后来比较被动了。

根据1993年协议的精神,梁信要求中芭继续支付报酬是合理的。法院为了促成一个比较好的结果,也是费了一番功夫的。

反倒是中芭,在终审判决后拒绝执行。憋了这么多天,憋出这么一个到处“拉大旗作虎皮”的声明。二话不说一上来先骂一通法院和法官,然后再骂梁信一家“背信诈取不义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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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芭声明全文:https://weibo.com/1195349920/FCuGTokXY?from=page_1006061195349920_profile&wvr=6&mod=weibotime&type=comment#_rnd151488454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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