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托克维尔逝世179周年谈谈,为什么《论美国的民主》并不是理解美国的必读书?

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当然可以不读。一位退休大妈,早上去菜市买菜,下午到幼儿园接孙子,晚上还要去广场跳小苹果,一天的生活充实又忙碌,读《论美国的民主》作甚!这么说并不是要把讨论搅浑,而是首先指出一个应当点出来的问题:即便是任何公认为经典的著作,也都是有受众范围的。说的再直白些,真正的经典——很可能正因为它是经典——反而始终是一种小众读物。既然做不到全民读经典,那么,脱离了受众范围而谈是否要读,就没有意义。在我看来,一些“不必读经典”的声明,充其量不过是给那些原本就不会去读的人提供了一个道听途说的借口,却无法说服一位真心诚意的经典读者。

我在这里加入讨论,篇幅有限,首先亮明我的观点。我同样认为,《论美国的民主》可以不读,更准确地说,不必始终抱着一种五体投地的姿势去阅读。更进一步讲,即便是对于那些需要理解美国的读者而言,《论美国的民主》也并不是一本必读书。托克维尔的这本书作为一部学术经典,也许更多地属于“民主”这个领域,而不在“美国”这个领域。(甘阳先生多年前也就曾指出,这本书讨论的是民主的普遍性问题,因此不宜译为《论美国的民主》,而应译为《民主在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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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并不是我们今天要去理解美国的必读书

作为美国宪法史的研究者,我读《论美国的民主》应当还是“入行”之前的事情,在踏入这个领域研究之后,我书架上始终摆着这本书,却谈不上真正研读过,但我并不为之而感到缺点什么。在给学生推荐阅读书目或开列书单时,我也从来没有特别提到过《论美国的民主》——自己都不怎么读的书,推荐给大学本科生干什么?

《论美国的民主》是怎么样的一本书?“大象公会”的相关文章中将这本书定性为“屌丝翻身高富帅所带红的副产品”。我对这本书认知不多,不足以判断作者所讲的翻身是否公允,但经典宁有种乎,没有什么书生来就是经典或天生就注定是经典,大多数经典都是在文化记忆和传承中披沙拣金后形成的“经典”。难道我们可以同样以“屌丝翻身高富帅”为由来反对读《红楼梦》?理由也许正相反,“翻身”的过程很可能正是我们今人要读这本书的理由。

那么,究竟何种原因,我要说《论美国的民主》并不是我们今天要去理解美国的必读书呢?

我的理由很简单,与其说这是一本写屌丝的书,不如说这是一本屌丝写的书(请读者原谅我在这里借用那篇文章的修辞而对托克维尔的冒犯)。说到底,托克维尔只是一位自旧大陆而来的贵族青年破落户,1831年,不过26岁的托克维尔在美国走马观花了九个月,回国两年后,托克维尔将他在美国的游历见闻整理成书,这就是在1835年出版的《论美国的民主》。据百度百科的“托克维尔”词条所言,“这本书受到空前的好评,不久后也被译为英文,使托克维尔在美法两地都大为知名。”当然,作者同样也不问出处,我们不应因作者的屌丝出身而否认一本书在两百年后的可读性。我们首先要问的还是,这部走马观花之作到底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帮助我们去理解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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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维尔

两百年后,历史首先就证明了托克维尔是一个蹩脚的预言者——至少在论述美国时是如此。托克维尔论断,美国的联邦政府会越来越弱,但他显然没有问过罗斯福。更何况,即便是在托克维尔游历时的美国,联邦政府也并不是完全消极无为的。当代欧洲学者艾德令写过一本题名为《一场有利于政府的革命:美国宪法的起源与国家构建》的学术专著,其中以极其详实的历史资料论证了联邦党人是如何以“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治策略而建构起一个“财政-军事国家”的。(Max Edling, A Revolution in Favor of Government: Origins of the U.S. Constitution and the Making of the American State, Oxford, 2003)。总道是旁观者清,但托克维尔的九个月游历显然比不上当代专家学者经年累月的档案爬梳和学术写作。2014年末,艾德令教授又出版了他的第二部学术专著《摇篮中的大力士:战争、金钱与美国国家(1783-1867)》(Max Edling, A Hercules in the Cradle: War, Money, and the American State, 1783-1867,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4)。这种历史纵深的视角,当然也是托克维尔所不可能具备的。而美国学者布莱恩·巴罗夫也曾出版过一本解释美国19世纪特别是内战前政治发展的学术专著,书的题目就是《视野以外的政府》。所谓“视野以外”,就是说美国内战前的联邦政府是一个主要运转在西部边疆地区的政治机器,因此是在大多数美国人的日常视域外的,但问题在于,看不见并不等于不存在。(Brian Balogh, A Government Out of Sight: The Mystery of National Authority in 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 Cambridge, 2009)。推而广之地看,美国最近三十多年所形成的一个所谓的“美国政治发展”学派,其理论主旨之一就是要“超越托克维尔”。

更糟糕的是,托克维尔成为了我们理解美国的一种范式,一部《论美国的民主》,我们经常只读出来两句话(责任是因为我们对托克维尔的各取所需式的阅读):首先,民主易于造成“多数人暴政”,其次,在美国,政治问题通常都要转化为法律问题乃至司法问题而得到解决。这种作为范式的托克维尔,其实很多时候恰恰构成了我们理解美国的最大障碍。我不知道,托克维尔在美国时有没有拜访过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是否发现当时的法院九老是在国会大厦的“地下室”内办公的。就在托克维尔访问美国的前后,美国曾爆发过一场宪法危机,南卡罗来纳州通过本州的人民集会,单方面宣告联邦政府的1828年关税法案违宪,主张可以通过动员本州民兵来暴力抗法。面对着地方政府桀骜不驯的挑衅,杰克逊总统做出了派遣联邦军队入境南卡州武装执法的决定,对峙双方剑拔弩张。虽然这场“废止”危机最终以妥协收场,但由始至终并未见司法的参与。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创建司法审查权之后,针对国会立法的违宪审查始终是备而不用的,休眠了多半个世纪,直至1857年的斯考特案才第二次宣布联邦立法违宪无效,而这次政治问题的司法化,显然标志着最高法院两百多年历史上空前绝后的道德低点。可以这么说,政治问题在何种程度上需要司法化,在美国早期宪法史内,始终是吸附在中央与地方宪法角力的根本宪制问题之上的。既无“强力”也没有“意志”的大法官说了到底算不算,始终只是在这场宪法斗争内的手段或工具而已。


托克维尔对于我们的最大启发

我们还要意识到,《论美国的民主》,是一本欧洲旧大陆的破落贵族所写的美国新大陆的游记,从一开始就不是为生活在二十一世纪的中文读者所写的。我们在今天如何观世界,如何建构起中国人的世界观并且形成我们自己对美国历史和现实的认识,我们可以参考托克维尔的经典,但不能以他的论述为依归。或许托克维尔对于我们的最大启发,并不是他关于美国政治和民主的只言片语,而是他是以何种姿态来思考美国的。我们要像托克维尔一样去思考美国,而不是停留在托克维尔的具体结论上。我们对美国的认识不可能是完全拿来主义的,只听美国人是怎么自我表述的,而要如托克维尔那样张开双眼去看美国,去看美国人是怎么做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形成中国人自己的美国学。换言之,我们的研究对象应当是美国本身,而不是美国学术人所呈现出的那个美国,当然也不应是托克维尔笔下的美国,否则的话,我们所做的其实还是美国学之学,而不是中国人的美国学。

要像托克维尔那样去思考美国,我们首先要做的就要构建出并且认真对待美国的另一种经典,区别于《论美国的民主》这一类型的学者坐而论道(classics),这是一种美国历史发展现场所形成的教义经典(canons),我们的美国学要学会用中国人的眼界去解读这类美国经典。在此,我简单列举几种属于后一种经典的文本,以下的列举目的在于示范,是为了说明我们更应该去读什么,而且限于本人的专业,以宪法类目的经典为主。

美国是一个宪法共同体,美利坚的政治是通过宪法这个根本法才得以构建起来的,由此要理解美国,我们当然要去阅读《美国宪法》。此处加上书名号,我当然意在限定这是指由1787年费城会议制宪先贤所起草并在两个多世纪的历程内增补了27条修正案的宪法典文本。与此相关,1776年由杰斐逊所执笔的《独立宣言》和1781年作为美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的《邦联条款》,也应当阅读。而且,如何解释这三部法律文件之间的关系,也是我们解释美利坚政治民族诞生之源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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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出发,我们很自然可以想到《联邦党人文集》,中文读者对这本书的熟悉也许并不亚于《论美国的民主》。但两本书的性质可以说有云泥之别:如果说《论美国的民主》是屌丝写的书,那么《联邦党人文集》就是国父写的书。时至今日,《联邦党人文集》对美国宪法的系统解释,可以说是一种“钦定本”的美国宪法指南。美国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可以引用《联邦党人文集》,但如果引用《论美国的民主》,想必是要酿出政治风波的。当然,托克维尔自己也认为,《联邦党人文集》是一部“极好的书,应该为世界各国的政治家所熟读”。

如果读了《联邦党人文集》内重点篇目后,还有接下去要读的冲动的,中文读者也许可以读一下《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这是美国宪法之父,也是《联邦党人文集》作者之一的詹姆斯·麦迪逊所留下的制宪会议的现场记录,当然绝非后世记者的捕风捉影之作可比。但我们也不能神化麦迪逊的笔记,而应当意识到,有关1787年宪法的辩论并没有随着制宪会议的结束而终结,费城会议所拿出的只是一部并无法律效力可言的草案,这部宪法的正当性完全系于会议结束之后各邦人民对这部法律议案的批准,因此意义更为深远的是在宪法批准过程中所触发的全民大辩论,即便是《联邦党人文集》也只是这场大辩论的冰山一角而已。(关于宪法批准过程中的辩论,可参见Pauline Maier, Ratification: The People Debate the Constitution, 1787-1788, Simon & Schuster)。这些所谓的founding documents,在美国史学界已经培育出自伯纳德·柏利开始的两代“意识形态”史学家。这些建国文献,诞生在一场“意识形态”革命的智识背景呢,可以说是汗牛充栋,但如有机会到美国去访学,也许我们可以到书店随手拿起一本单卷本、平装版的文献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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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

既然提到了麦迪逊以及更广阔天地内的“建国文献”,那我们应当留意到,虽然美国宪法译事繁荣,但目前为止中文世界内,尚且见不到一本单卷本的《麦迪逊文集》(在商务印书馆的汉译名著系列内,已经出版的这类文献包括《华盛顿选集》、《杰斐逊选集》和《林肯选集》。而麦迪逊作为美国宪法之父,他对美国宪法问题的理解,当然远远高于一位法国知识青年,因为判断法律解释的根本是一种正当性的尺度。举个例子,就在托克维尔访问美国前夕的1830年,美国总统杰克逊援引麦迪逊1817年的一个决策,否决了国会所通过的一部关于“内陆建设”的法案,由此促发了国务卿马丁·范布伦与卸任总统麦迪逊之间的多封通信对话。在我看来,这些政治家之间的书信交流如果说是真刀实枪,《论美国的民主》多少就是些花拳绣腿。就此而言,前段时间在热播剧《何以笙箫默》中漏了一小脸的约瑟夫·斯托里大法官的《美国宪法评注》,三卷本出版于1833年(另有缩编本),其意义都非《论美国的民主》所能比拟。

纵贯美国早期政治史,牵一发动全身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如何理解建国宪法的性质,它究竟是一部主权国家的最高法律,还是各个邦国之间的国际条约,如何理解由这部宪法所创造出的federal union的法律性质,它是统一不可分裂的单数,还是主权在地方的复数,与此相关,谁是宪法这部文件的权威解释者,是代表全体人民出场的联邦最高法院,而是作为宪法契约订阅方的各州。围绕着以上宪法问题的继续辩论,在美国早期宪法史上留下了相当一部分经典文献,我在此随手列举如下:

(1)华盛顿总统第一届任期内,围绕着联邦政府是否有权设立国家银行,汉密尔顿与杰斐逊应总统之邀提供的正反方意见;

(2)亚当斯总统执政末年,为了批判联邦党人所通过的《外侨与惩治煽动叛乱法》,杰斐逊和麦迪逊以南方州为阵地,所起草的《肯塔基决议》和《弗吉尼亚决议》;

(3)1819年,当建国一代的联邦党人大都从政治舞台谢幕之时,留在联邦最高法院内的约翰马歇尔就美国银行合宪性的问题,在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中所写作的长篇判词;

(4)1831年,就在托克维尔的美国旅途之中,约翰·卡尔霍恩发表的“福特小丘演说”,与此相关的还有南卡州以人民集会的法律形式在1832年末所发表的抗税宣言;

(5)最后,我要补充一篇个人特别偏爱的林肯在1838年初斯普林菲尔德青年学会上的演讲,这篇演讲包含着解读美国早期宪法史的一把钥匙。

讲到这里,我最后要说的是,这些经典并不好读,对知识文化人来说尤其如此。这些经典,一开始就并不是在书斋里慎思明辨的产物,而是诞生在政治的偶然和强力之中,因此它们算不上学者最熟悉的“书”,而是为知识人所陌生的政治作为(deeds)。如何解读这些经典,尤其是对于生活在这种经典文化和语言语境以外的学者来说,提出了同学院派经典从性质而言就不一样的问题。而本文只是在于提出这一问题,到此搁笔。

(文/田雷,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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